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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维护消费者权益 守护“舌尖上安全”

时间:2023-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也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滨县检察院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消费维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情简介

王某在街上经营着生鲜猪肉生意。他在推销时一再强调自己是合法经营,猪肉都是从正规场所进的货,肉质新鲜、保质保量,顾客尽管放心购买,“放心肉”放心吃。但事实并不像他说的那样,王某销售的猪肉看起来确实鲜亮,但是“鲜”的背后却有文章,可谓“鲜的有一套”。

2021年7月,王某听别人说用荧光增白剂可以给猪肉“美颜”,防止猪皮发黄、给猪肉提色增白。得此“秘方”后王某马上付诸实践,把荧光增白剂用水稀释后,用毛巾涂抹于其出售的猪肉表皮,达到增鲜增白的效果。王某从此找到了生意“秘诀”,经他“美颜”过后的猪肉也进入到了百姓饭桌上。

2022年5月,接到群众举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销售的猪肉摊点进行了检查,提取样品三份送检,经国家法定机构检测,王某现场销售的猪肉、现场使用的水,家中储存的猪肉上荧光增白剂均呈阳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规定,荧光增白剂属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经专家论证认为:消费者在食用添加荧光增白剂的猪肉后,特别是多次或长期误食这种有毒有害食物后,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022年7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淮滨县公安局,淮滨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本案经侦查终结,由淮滨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淮滨县检察院认为,王某用国家规定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对售卖的猪肉进行提色、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淮滨县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我们都希望每一次入口的食物都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这是我们身体健康的基本保证,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保障。

本案中王某出于短期私利的考虑,公然使用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涂抹于猪肉表面,让“放心肉”不放心,不仅将生意带入歧途,而且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