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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背后的故事

时间:2023-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院的公正司法,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我终于卸下了身上的‘包袱’,可以出去打工挣钱了……”8月22日,某案件当事人老李来到淮滨县检察院,给该院送来一面写着“高效办案解民忧 司法为民暖人心”的锦旗,在初秋阳光的映衬下,绣着金字的锦旗熠熠生辉。

事情还要从今年5月份说起。老李和老陈(均为化名)因往日纠纷发生口角,气急之下,老李拿起身边的晾衣架往老陈身上挥打,造成老陈轻伤二级的后果。

案发后,老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淮滨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淮滨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后认为,本案属于人民群众日常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老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且愿意赔偿老陈损失。为促进矛盾化解和关系修复,办案检察官认为应当尽力推动刑事和解。

为高质效的办好案件,探索矛盾纠纷“最优解”,承办检察官又第一时间听取了老陈的意见,并参照有关规定计算出老陈依法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增强老陈的调解意愿。

老李愿意向老陈赔偿,老陈也同意接受老李的赔偿,但双方却在赔偿金数额上发生了分歧,矛盾一时无法化解,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我们要做一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检察办案环节。”“老李无犯罪前科、劣迹,再犯可能性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理。”“老李具有悔罪表现,主观上也有赔偿意愿,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该案研讨会上,围绕矛盾化解、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检察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经过对案件评估研判,大家得出一致意见,本着矛盾化解、客观公正的办案理念,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因双方未达成赔偿共识造成的矛盾调处难题。

承办检察官向老李详细介绍了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并根据老陈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随后,老李的家属到指定公证处办理了提存手续,缴存了确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

在老李办理了赔偿保证及提存公证后,考虑到案件实际,在保障被害人老陈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淮滨县检察院依法对老李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老陈该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弥合双方分歧,淮滨县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司法局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共同加入,一起寻找矛盾的“症结”,发挥各方优势合力调解,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老李与老陈就最终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老李足额给付剩余赔偿金额,老陈领取赔偿保证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老陈向老李出具了谅解书。

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近日,淮滨县检察院依法对老李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案结后,该院仔细梳理案件办理过程,结合以往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同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积极会商,就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在案件适用范围、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处置情形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了制度良性有效运转。

“本案看似一件小案,但一个‘小案’的背后是两个家庭的幸福,牵涉的是社会和谐的大局。我们在办案中最大限度兼顾双方利益诉求,综合实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该案也是我们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溯源治理的一个具体实践。”全程参与该案矛盾化解工作的淮滨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庞连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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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对适用该制度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推行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既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也保障了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实现案结事了,进一步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