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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时间:2010-05-12  作者:吴运哲  新闻来源: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一日,王某驾驶机动车将骑自行车的李某当场撞死。随即王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案,如实反映了案发经过,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及肇事车辆号码,后离开现场,为被害人筹集赔款。经过几天的奔波、筹措,所筹款项未能达到与被害人亲属协商的数额。十天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案发后虽然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报警,但报警并不等于归案,王某案发后即离开肇事现场长达10日之久未到公安机关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王某却逃脱公安机关的掌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案发后如实的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留下了个人的真实信息资料,随后离开现场为被害人筹集赔款,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客观上警方已经掌握了其个人真实信息,没有逃离警方的掌握与监控,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解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逃离现场是指肇事者隐蔽的、秘密的逃离现场,不把个人的身份、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真实资料留下,意图不使公安机关、受害人及其亲属找到、发现自己,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不是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如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到村民的殴打而离开现场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肇事者王某虽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其如实的将事故情况、肇事车辆号码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被害人随时可以找到王某,也就是说王某是处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信息随时都可以找到王某,让王某归案调查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二、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规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逃离现场的目的是逃避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肇事者逃离现场是指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主观上有躲避、规避受害人及其家属追究民事责任和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逃离了交通事故现场,使受害人及其家属找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公安机关找不到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阻力,无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王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实离开了现场,而且长达十天之久,但王某主观上没有躲避、规避受害人及其家属追究民事责任和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因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10报案,并且留下了自己的真实的联系方式和车牌号码等个人真实资料。也就是说,虽然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真实的信息,随时可以找到他,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及其亲属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的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虽然离开肇事现场但其并未逃脱公安机关的监控,且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