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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检察院四措并举追捕漏犯

时间:2010-05-12  作者:汪海 祝冰 黄江  新闻来源: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以来,淮滨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采取有效措施,深挖遗罪漏犯。截至目前,该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12份,追捕漏犯30人。

  一、从团伙、系列案中追漏犯。该院在办理团伙案、系列案中,采取审查表格化形式,即将每次的案发时间、地点、涉案人员、作案手段、被害人等证据情况逐项列出,注意分析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不放过任何蛛丝蚂迹,从而追捕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在办理黄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在审查批捕期间,承办人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明中发现张某、符某、刘某、潘某、简某等人寻衅滋事事实清楚,公安却未提请批捕,该院即向公安机关下发了《补充侦查提纲》及《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公安机关在补查重报时仍未提请简某,该院遂依法将简某直接批捕。

  二、从别名中发现遗罪漏犯。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严格核查每一份证据,落实案情的每一个细节,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深挖细纠,善于从字里行间中发现遗罪漏犯。在办理黄安平涉嫌盗窃一案中,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案发为十年前,且案发后黄安平潜逃,2008年5月才被抓获。其同案人李现金于2003年就被抓获,于2006年底刑满释放。承办人经过认真审查李现金2003年供述和黄安平2008年供述,发现二人在不同时间的供述中都多次出现了第三人。李现金在2003年供述中说当时参与盗窃他人耕牛的有黄安平、自己和“小李”。 黄安平在2008年的供述中说当时参与盗窃他人耕牛的有李现金、自己和“新平”。该院随即要求公安补查“新平”的基本情况。经查,新平叫李某,今年29岁,“新平”即是十年前的“小李”。遂对嫌疑人李某进行了追捕。

  三、提高讯问技巧,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遗罪漏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确立了“重在监督”的工作方针,调整侦查监督工作思路,提高和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变被动式监督为主动式监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加大审讯力度,提高讯问技巧,从而主动交待遗罪漏犯。如犯罪嫌疑人易学红、方保安、陈学金涉嫌盗窃一案,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耐心讲解法律、政策,在强烈的心理攻势下,方某、陈某供述了易某某的儿子易某曾骑着摩托车将盗窃的物品运走。掌握这一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建议公安机关对此情况调查取证,并下达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后,对其移送审查逮捕。

  四、跟踪监督“括号现象”,从中发现漏犯线索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中,往往提到某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在逃)等情况。为了避免让这种“括号现象”成为监督的空白,我院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加强跟踪监督。在审查卷宗或讯问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后,认为在逃的涉案人员身份清楚、犯罪事实及现有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涉案人员进行追捕,同时由承办人跟踪监督,负责敦促落实及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由承办人负责查清公安机关是否另案处理,是否符合另案处理条件,有无降格处理现象,从而达到追捕漏犯的目的。如陈少用涉嫌盗窃案,本案另外5名涉案人员在逃。承办人通过核查卷中证据,认为足以能够证明在逃的5名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以5名涉案人员在逃未对其进行提请批捕,我院本着严惩罪犯,决不让一名犯罪嫌疑人漏网的宗旨,对5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作出了追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