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春辉购买假币案,经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处王春辉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9年8月3日,王春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淮滨支行通过转账的方式把10万元假币转到周口市沈丘县“王秀玲”的账户内,当天下午王春辉乘出租车赶往交易地点,购得假币154.76万元。当天夜晚,王春辉怀揣假币回家时被淮滨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收缴的154.76万元假币全部缴由银行没收。
淮滨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