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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应确立三种新思维

时间:2010-11-15  作者:李杰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530,“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已于71日开始实施。“两个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于防止刑事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并第一次规定刑事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排除的程序、排除的对象、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的情形等。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疑点排除责任在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只需提出存在“合理疑点”即可。因此,公诉部门不但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还要承担被告人提出的证据非法的证明责任。

“两个证据规定”还明确要求:经过当庭出示、辩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必须做到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此,公诉人必须确立以下新思维:

1、质疑思维。这是指对拟作提起公诉根据的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程序合法性以质疑入手然后排除自己的合理怀疑,进而理性的运用证据。换句话说,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要善于从各种显现的和隐藏的不正常现象中发现矛盾和问题,然后通过客观全面的论证逐一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可靠。理性的质疑思维能促进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比如,言词证据具有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致命弱点。要关注同一人言词证据的前后矛盾,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之间的矛盾,证人证言与生活常识和自然常规之间的矛盾。进而通过分析矛盾形成自己对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合理质疑,在排除自己的质疑中准确运用证据。这一思维对于应对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虚假证据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能在法庭上及时发现辩方证据的疑点,另一方面,又能为论证辩方证据的非法性或虚假性提供合乎逻辑的清晰的思路。

2、逆向思维。这是指站在辩方的角度审查判断证据,通过预测辩方的可能主张和观点审查判断拟作为公诉根据的证据。在运用逆向思维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既要从辩方的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又要把握指控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和证据线索,然后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属于绝对排除的证据范畴,在今后的审查起诉中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必须确立逆向思维,关注相关现象,比如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外审讯”,夜间审讯和长时间的审讯,供述的背景和翻供的依据等,因为一方面这些现象的背后可能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可能被辩方作为否定供述合法性的依据。对于前者应直接迅速查明客观存在的刑讯逼供,对于后者全面收集相关证据以应对辩方的可能质疑。

3、证伪思维。这是指对拟作公诉根据的关键证据提出可能系非法取得或者可能系虚假证据的假设,然后通过否定假设,确认这些证据合法真实无疑。这种思维一方面能够促使审查判决运用证据的人员全面审查证据,通过综合运用相关证据来否定自己的假设,另一方面也能促进在审查中发现问题,进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确立上述三种思维,要注意全面把握两个《规定》中的对非法证据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的各种情形,在作出公诉决定时,该排除的证据要排除,该补强的证据要补强,该要在庭审中作出解释的要提前做好准备,该提请法庭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和安排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事先要拿出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