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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11年以来轻伤害案件的情况分析

时间:2012-06-08  作者:黄 江 曾凡林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以来轻伤害案件的情况分析

 

                                    黄 江 曾凡林

 [内容摘要] 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且多数发生在邻里、亲属或同事之间。由于涉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若处理得当,不仅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稳定因素,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若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发双方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安定埋下更大的隐患。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定性 证据 和解

 

轻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且多数发生在邻里、亲属或同事之间。由于涉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若处理得当,不仅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稳定因素,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若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发双方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安定埋下更大的隐患。2011年以来,淮滨县检察院共受理轻伤害案件2626人,其中批捕21人,不捕5人。26起案件中,因邻里关系纠纷引起的16起,因经济纠纷引起的6起,因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3起,其它原因1起。

一、审查批捕轻伤害案件遇到的难点

1、案件定性难。部分轻伤害案件轻伤后果的认定距案发时间过长,容易致后果与行为间缺少必要的因果联系,无法得出故意伤害的唯一性结论。部分案件鉴定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数次鉴定数个结果,导致伤害后果难以确定,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刑法对轻伤害犯罪与寻衅滋事犯罪的有关规定颇为相似,界限模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损害后果仅为轻伤的情况下,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如章某醉酒后因买馒头与卖者发生冲突,后章某及其亲属将卖者殴打,卖者逃跑时,章某持刀追赶将其砍为轻伤。该案在定性及处理上引起一定争议。

2、证据收集和补充侦查难。一方面,由于个别侦查人员在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是等有鉴定结论后再行侦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疗、鉴定期间,多种状况发生变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机会谋划应对策略,导致证据变化或灭失,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部分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对当事人、证人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的陈述甚至歪曲事实的陈述,不仔细甄别,待出现大量证据交错、矛盾的情况后,已无法推倒重来。另一方面,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时常遇到干扰,改变强制措施常被误认为办案不公,稍有不慎即导致矛盾激化,使检察机关面临较大的信访风险。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往往采取拘留措施,检察机关受理后在审查逮捕中不得不考虑信访因素而迁就于被害方的态度,特别是针对一些被害方有明显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考虑非羁押诉讼的可能性就受到钳制。

3、证据采信难。在轻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中,证人证言之间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径庭。有的目击证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有的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表述不准确,有的目击证人因与一方当事人素有交往、关系较好,就会在作证时不如实陈述,只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相互串证,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采信带来困难。同时,部分被害人未经侦查机关办案单位委托,或放弃侦查机关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到两个鉴定机关进行法医鉴定,于是出现两个以上鉴定结论,对伤势的认定完全不一致,也导致证据采信困难。

4、刑事和解难。在侦查环节,案发后由于涉案双方情绪激动,不能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对双方争执较大的,侦查人员害怕麻烦,不愿深入地进行社会予盾的化解工作,同时怕调解后出现反复,不愿意积极主动地促成和解。在检察环节,为了促进和谐化解矛盾,我院坚持调解优先,但出现了一些案件受害方以检察机关的批捕为要胁向嫌疑人方索取巨额赔偿或实现案外利益要求,由于嫌疑人无力承受,导致和解不成。如我县外国语学校老师胡某致学生轻伤案。胡某在管教学生中使用暴力,造成学生耳膜穿孔构成轻伤。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我院尽力进行调解,后胡某一次性赔偿该学生13万元,成我县轻伤害案件赔偿最高标准。

二、对审查批捕阶段办理轻伤害案件所遇难题的解决建议

1、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的:从犯罪动机方面,轻伤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是基于邻里纠纷、日常琐事,甚至是报复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则主要是出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等原因。从使用工具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会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则多不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从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还是能得到认同的,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无事生非、起哄捣乱。

2、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在获知轻伤害案件发生情况后,可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督促侦查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及时受理,对有案发现场的应迅速出警,及时、全面、规范取证,避免证据的灭失、变化或证人之间证言的串证。尤其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主要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找不到目击证人,可积极寻找间接证人,通过间接证人再去找目击证人。在补充侦查时,应缓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予以配合。

3、尽力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于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应走出去主动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尽力消除三者之间的矛盾点。发现有串证行为或故意作伪证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应重新取证。同时,也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力所能及的核实,必要时可建议其重新进行鉴定。

4、积极做好刑事和解工作。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服务检察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工作,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具体工作中,可把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作为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的依据。另外笔者认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公、检、法三部门可联合出台有关调整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方法规定,在现行法律范围之内,对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程序、方式、方法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不符合和解条件和范围的案件不得强制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当事人私下了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或者不移送起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另外,还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提醒双方和解后不再反悔或违约,避免和解后反悔或违约现象的出现,从而提高案件和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