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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医文证审查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服务的有效途径

时间:2012-06-08  作者:李鑫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法医文证审查为检察业务工作

提供服务的有效途径

 

李 鑫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各项业务实践过程中,经历过许多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与对案件真实的判断,这些都离不开检察技术的支持,使得技术证据在检察诉讼环节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检察机关技术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保证案件顺利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

 

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业性活动。在检察业务实践过程中,许多专业性问题的解决与对案件正确的判断离不开检察技术的支持,使得技术证据在检察环节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检察技术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保证案件诉讼顺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作以分析。

一、认真仔细审查鉴定结论,为案件诉讼提供科学证据

在涉及伤害及其相联系的诸多案件办理过程中,伤情及死因鉴定是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检察环节,作为检察技术部门积极配合刑检部门,加大审查监督力度,认真审查包括法医鉴定在内的各类技术证据。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充分等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以发挥文证审查工作在案件辅助侦查、配合审查、协助公诉举证等过程中的作用,增加案件科技含量,确保案件诉讼质量。如我院办理的孙某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孙某某与其嫂刘某某因住房发生纠纷后矛盾激化,孙某某在失去理智后用汽油泼向刘某某然后点燃,造成刘某某手、面、颈部严重烧伤,公安机关在伤情鉴定过程中以其伤情待查为由结论为轻伤。后经我院法医技术人员审查并与受害人会面查看伤情,调阅病历,最后认定刘某头、面、颈部被严重烧伤,构成重伤,依法改变了侦查部门的鉴定结论,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

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事抗诉案件中,同样要发挥文证审查的作用,配合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如我院办理的郑某与张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行部门在审查此案时,委托法医对受害人张某腰部损伤CT片进行审查鉴别,结果发现CT片上的标注时间与案发时间明显不符,且损伤部位也不相同,于是提出审查意见,该案受害人CT片系假冒,不能作证据使用。民行部门据此依法提出抗诉,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改判,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审查伤害案件的相关结论,及时补充鉴定,为案件诉讼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存在着以罚代刑,个别案件私了等现象,为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技术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并针对案情适时对医院救治病例进行重点复查,为案件诉讼人提供资料和技术保障,实现技术证据为检察业务的有效服务。如我院办理的中学生简某伤害案。嫌疑人简某与王某某同住一校舍,因故发生纠纷,后简某取出水果刀对王某某右腹部猛刺一刀致王某某受伤住院,十余天后,王某某在医院突然死亡,死者亲属告状称:简某杀死了他们的孩子。面对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显然说服不了死者的亲属们,引起上访。法医技术人员本着对双方当事人及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有关部门的协作下,会同上级有关专家对死者王某某进行重新鉴定。结果表明:王某某系先天性心脏血管瘤破裂导致的死亡。面对这一结论,技术人员会同办案人员以法、以理、以科学依据对受害人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使本案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针对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管理状况,加大对其鉴定结论的审查监督力度

目前司法鉴定社会化的大量出现,由于管理上的混乱,使得鉴定结论随意性加大,缺乏有效地约束和管理,尤其是伤情检验鉴定问题较为突出。在此情况下,检察技术部门与刑检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和公诉环节社会鉴定结论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防止争议鉴定和瑕疵鉴定进入公诉环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我院办理的徐某某被伤害一案。法医技术人员在审查中发现,徐某某受伤致上肢粉碎性骨折后住院月余后,委托县医院对其作伤情鉴定,结论为重松。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肢体功能丧失程度鉴定的时间应在伤后恢复3个月后进行。而该鉴定结论仅在受伤1个月后就下结论,存在鉴定时间不适时,结论有瑕疵。因此技术部门提出了在伤后4个月重新鉴定,使本案得到公正处理。

四、对受害人死亡案件进行细致、全面、科学地审查

在死亡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受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因此,鉴定结论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技术部门应积极协同为刑检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加大对受害人死因鉴定环节的审查力度,尤其对死因鉴定存在争议或未能说明死亡原因影响案件定性的法医学鉴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判断,为刑检部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支持,以引导案件的正确处理。如我院办理的赵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论反映不出死亡与肇事的因果关系,技术人员通过审查发现:原鉴定书分析证明陈述“同意医院死因分析意见:赵某系急性肾功能衰竭,代谢性酸中毒死亡”。分析证明较笼统,反映不出赵某死因与交通肇事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结论不准确,因而影响对案件的诉讼和审查。经过法医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专家重新鉴定:“经查病历记载和原材料显示,赵某外伤史存在,其损伤部位为复合外伤,由于损伤严重波及到器官,造成急性肾衰竭,因代谢酸中毒死亡”。这样以来,明确认定了赵某死亡与交通肇事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使得案件顺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