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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

时间:2012-06-08  作者:李 杰 陈 朋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议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

 

                                    李 杰  陈 朋

[内容摘要]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单纯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信服,需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时,以准确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为总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审查书证、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灵活运用“骨龄鉴定”等现代科技手段,适当运用“就低不就高”原则,本着“不枉不纵”的司法精神,正确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关键词] 审查起诉 责任年龄 认定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准确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是否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等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所负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建议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国刑法总结了建国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并吸收了外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通过以上划分可以看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间隔基本为两年,在司法实践中,细微的年龄差别都会给审查起诉带来重大问题。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就想要钻法律的空子,模糊实际犯罪年龄,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案件的顺利审查起诉。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1)侦查机关未向公诉机关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户籍证明,或提供的户籍信息不全。(2)侦查机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居)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失实,主要表现为:

1)户口申报时申报错误。在我们县农村大部分地区遵循传统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或者没有出生证明、仅凭记忆申报。

2)虚假申报。有些父母为了子女入学、参军、结婚、外出务工的方便或者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虚报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

3)大量“黑人黑户”存在。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口的还大有人在。

4)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

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首先,以准确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为总的指导思想。《解释》第3条将审理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总的原则和要求予以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点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涉及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为此,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涉及这三个年龄界点,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确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如某中学生李某过14岁生日,吃完晚饭回家的途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李某把人打成重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实施伤人的行为是当夜12点前呢,还是12点后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最后按当夜12点前认定,也就是李某尚不满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再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1416或者18周岁,犯罪嫌疑人具体出生日期确实无法查清,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坚持灵活性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现代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以上原则的指导,我们就可以在审查起诉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时,亦不能一概而论,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2、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3、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如郑某涉嫌强奸一案,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其为1978年生,他却拿出几份邻居书写的书面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孩子都是1981年生,这样嫌疑人犯罪时就不满十八周岁,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同案被告人(系其玩伴)均为1978年以前出生,一般同龄人才会在一块玩,犯罪嫌疑人应为1978年生。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特别地关注,查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独立地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像上面举例的郑某涉嫌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年龄与户籍证明年龄相差三岁,可以运用骨龄鉴定进行确定。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审查起诉的重要环节,而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又是重中之重。只有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材料,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切实保障人权才能更好的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