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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保障中看管的薄弱环节及解决措施

时间:2012-07-18  作者:淮滨人民检察院 蔡森  新闻来源:   【字号: | |

警务保障中看管的薄弱环节及解决措施

 

【内容摘要】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加大,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安全、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如在现实看管中滥用警力和不规范用警现象时有发生。

【关键词】警务保障  薄弱环节  解决措施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加大,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安全、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如在现实看管中滥用警力和不规范用警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使用办案工作区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由办案人员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由司法警察负责”。这就明确规定了办案工作区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和审录分离制度,规定了法警部门、自侦部门、技术部门各自分工负责承担各自的职责,法警部门承担的职责之一就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看管工作中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

从现在司法实践来看,法警部门看管的涉案对象,凡是自侦部门通知有关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来谈话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认为需要就申请派警,交给法警看管,而法警部门往往也不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就派警,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警承担看管的对象身份显得混乱。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通知到检察院来的这些对象一般包涵有的是证人,有的是涉案人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几种身份的人,自侦部门认为必要都交给法警承担看管,有时警力有限也只能一名法警看管,那么这样的看管工作显然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规定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的人员和得有两名法警看管相违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司法警察承担看管任务是不符合法规的。

2、安全检查存在把关不严。司法警察应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可现实是大多数没经过法警检查之前安检对象已进入办案区,只有当办案部门认为需要用警时才让法警参与进来。若办案人员没有进行安检检查,被讯问对象就有可能将违禁物品带进办案区,给安全带来漏洞和隐患。

3、法警看管前对被看管对象不了解。按照看管工作细则规定,看管前法警应当向案件承办人了解看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可现实是法警接到看管任务时别说看管对象是谁,有时连承办人是谁就不知道,等到了讯(询)问室时,讯(询)问也就要开始了,致使法警被动地带着疑问去看管,这就使得法警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保持沉默,傻傻地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旁边。法警的作用与地位受到了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上对法警的威惧感会降低,一旦心理上降低这威惧感,其抗拒心理得到加强,自侦部门承办人审讯的难度就会加大,从而对案件的突破工作带来了难度。

4、在审讯过程中法警是否需要贴身看管。目前自侦部门为了保证案件突破的有效性,在讯问过程中往往要求司法警察参加,看到司法警察着装威严,警容严整,在内心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一定的恐惧感,但司法警察一般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这样的沉默接触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从内心逐步消除恐惧感,甚至从内心上达到一种不怕被审讯的心态平衡,这样的心态平衡对于自侦部门承办人接下来的审讯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因素,同时法警也没有发挥具有威慑作用,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带来一定的副作用。《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涉案人员时,安全防范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司法警察应当在执勤室待命。这就明确规定在审讯期间法警是不应当参加的,也符合看、审分离的原则。在审讯中已有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再加法警,人员是否有点多和乱,又不是打架。

二、对法警在看管薄弱环节中的解决措施

不论是法警还是自侦部门的承办人,其共同的目的就是提高办案数量与质量,保障办案安全。法警在看管过程中如何依法规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加强学习。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高检、省院为司法警察制定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些都是强化人员素质、规范办案程序、正确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但我们法警部门很少组织学习,个人主动学习又不积极,上级的培训也只注重技能训练,致使我们对此知道甚少,在出警履职中是否规范、合法不清楚,怕是出了问题也不知错在哪里。加强学习也是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将各种规章制度明记于心,在工作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正确履职。对司法警察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深入到其他部门,也使他们知道哪些人,在什么环节可用警,杜绝滥用和不规范用警的发生。

2、规范安全检查。法警部门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检查中告知有关法律规定,首先把他们的手机关闭暂存,对随身物品进行清点后进行登记签名,以及应当遵守的事项,再经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经过这个程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精神上先来个下马威,也是从心理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种震慑,让其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威严,削减其对抗心理起到一定作用。

3、确定看管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性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看管对象的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类型,为此法警部门应该严格执行高检院规定承担看管的对象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进入办案工作区其他人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警只承担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警戒和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依据这条规定对于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调查取证,不应当安排法警看管,我们法警部门对不符合看管的应坚决拒绝派警,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否则出了问题应当谁负责?

4、与承办人办理好看管的交接手续法警与办案人员一定要办理好看管的交接手续,做到与自侦部门在看管上的无缝衔接,严格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失控,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自残有机可乘。同时承办人应主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情绪、主要案情向法警反映清楚,便于法警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只有一名法警看管的情况,法警有权拒绝,及时将情况汇报给主管部门,以保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落到实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