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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检察院在民行息诉工作做到四个注重化解社会矛盾

时间:2012-07-18  作者:淮滨人民检察院 杜远银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淮滨县检察院以“四个坚持”为抓手

做好民行息诉维稳工作

 

近年来,淮滨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四个坚持”为抓手,创新息诉维稳工作机制,真正在检察环节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执法办案的三个层次目标。2010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息诉案件 27件,有力地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一、坚持提前防范,强化风险评估

我院对所受理的每起申诉案件,提前做好防范,认真开展风险评估,着力实现民行息诉工作由被动应对型向主动预警型工作模式的转变。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之时均根据基本案情、当事人对拟作决定的态度等,进行分析判断。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新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先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填写《民行案件风险预警评估表》,科学合理地制定处置预案,做到预测准确防范及时。同时,紧紧围绕在我县经济发展大局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涉及民生民利的热点敏感问题,提前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的事前预案,以便于遇有此类申诉案件时做到及时快捷的答复处置。

二、坚持协作配合,形成维稳合力

我院从息诉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强化内外协作配合,以整合资源形成息诉工作合力。一方面与本院控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经常互通情况,对一些情绪激烈、矛盾突出、有可能会越级上访、缠访的申诉人,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协同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与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于多头上访、缠诉的申诉案件,在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主动汇报的同时,积极与信访局、法院等相关部门联系,加强对申诉案件处理情况的反馈、协调及信息通报,必要时采取联合接待的方式,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三、坚持和解优先,注重息诉效果

为了保证息诉效果,我院确立了凡是法律许可的、当事方有调解意愿的、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的,均优先纳入和解范围的检调对接工作思路,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做到抗诉与和解并重。针对不符合抗诉条件,但案件存有瑕疵或者纷争未能彻底解决的申诉案件,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实际履行,从而快速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达到双方利益的均衡,实现当事人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如我院办理的申诉人与某事业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诉案件。我院通过审查发现,申诉人在1980年从街道企业调入国有单位,属集体工。1994年该国有单位改制后,申诉人被分配到该事业单位,但一直未上班,单位发生活费。2006年该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及上级安排对没有编制的职工进行清退,申诉人要求支付四万元各种费用,该事业单位只同意支付三万五千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法院判决,该事业单位支付申诉人补发工资、保险等各种费用八万多元。该事业单位不服申请我院抗诉,我院认为该案属于我国体制改革造成的遗留问题,处理该案先行调解为上策。我院承办人通过对双方讲政策、讲法律,入情入理,理法交融,经过两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该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各种费用五万元,申诉人与该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协议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双方对该案的圆满解决表示满意。  

四、坚持人文关怀,彰显为民本色

我院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将人文关怀贯穿到办案始终,想民之所想,最大限度地为民排忧解难,真正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申诉案件,在向当事人阐明不予抗诉理由的同时,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尽量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2011年,我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赔偿申诉案件,受害人去世后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后,申诉人(受害人的妻子)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款,在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之前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声称如果处理不好,将继续上访。我院通过审查申诉材料及调阅案件卷宗,认为法院的判决基本正确的,没有抗诉的必要,但考虑到申诉人一家的实际困难,为增强办案效果,结合实际认为本案仍有调解的余地,我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都生活在农村,我院办案人员六次下乡,找到乡村干部及德高望重的乡亲,前后花费近一个月时间,被告方同意增加赔偿费用,最终将该案调解成功。当事人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坚持以人为本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