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问题及对策(转载)

时间:2012-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程中,全程采用规范化的信息载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一系列规范化制度。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全面实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新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对防止非法取证,强化检察机关取证合法性证明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对该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我们做深一步探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新修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这就从制度层面遏制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的发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有效固定言词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方式、过程在证据上进行固定,它与讯问笔录相比,更具直接性、客观性,有效证明了讯问活动及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大大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防止犯罪嫌疑人庭审阶段随意、恶意翻供。有录音录像,即使翻供,绝大部分翻供理由都被依法认定不成立,翻供率明显下降。

  ()防止违法取证现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遏制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则是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始终严禁刑讯逼供,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大了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力度,有效制约了侦查人员以暴力、威胁、引诱等不正当讯问手段的使用,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违法行为的情况的发生。

  ()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规范执法,在讯问活动中不规范言行和执法不公正行为或与办案无关和影响审讯严肃性等行为也得到有效制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高了讯问活动的透明度,督促侦查人员把更多精力投入讯问技巧、规范讯问言语的合法性、准确性上来,提高自身素能,不仅强化了审讯人员的证据意识,更增强了侦查行为的公信力,保证了言词证据在法庭审理中的可信度,有效地提高案件质量。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侦查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积极履行意识,在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讯问活动受到了限制,束缚了其讯问思维的拓展。

  2、没有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关事项,告知的过程应当在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中予以反映。执行中首次讯问和后续讯问,存在不告知的情况,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告知内容。

  3、没有认识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少数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言行不规范,使用方言过多,讽刺挖苦或侮辱犯罪嫌疑人,审讯室内随意就坐、坐姿不端、随便走动、接打手机、嬉戏说笑等与审讯无关的行为时有发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讯工作的有效开展。

  4、侦查与技术部门缺乏相互制约与监督。少数案件中存在侦查部门先录像后向技术部门提出委托的问题,违反了工作流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开启和结束时间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影响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存在瑕疵

  1、同步录音录像没有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是指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至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结束,这段时间的录制内容要保证其完整性和连贯性。讯问人员与技术人员缺乏事先沟通与协调,往往录音录像设备尚未开始运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带入审讯室,录音录像无法反映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到开始录像期间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过程没有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要件缺乏正确理解和把握,认为高检院没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写亲笔供词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有些讯问人员习惯于打插边球,甚至于为达到完善犯罪嫌疑人供词的目的,往往指导犯罪嫌疑人写亲笔供词。

  3、犯罪嫌疑人入厕需暂时离开讯问场所未在录音录像或笔录中同步反映。讯问人员对全程性的理解不深,缺乏执法保护意识,认为犯罪嫌疑人临时上厕所等情况纯属正常,忽视在同步录音录像或讯问笔录中予以客观反映,且在犯罪嫌疑人上厕所期间习惯于一名侦查人员陪同,犯罪嫌疑人上厕所的原因和时间无任何记录予以证明。

  4、犯罪嫌疑人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资料密封签字确认过程无录音录像记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需要对录制光盘退盘封存,并由侦查讯问人员、技术录制人员、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这是保证录音录像资料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由于此时录制设备已停止工作,故此过程无录音录像予以记载。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发生故障缺乏应急措施。全程录音录像设备遇到故障且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失去了连贯性,但是需要继续录制时,该如何应急处置或采取什么措施,该如何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录制中断的补证,现无具体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和依据。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同步性存在不足

  1、讯问笔录时长与全程录音录像时长不一致。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同步性是指讯问笔录中反映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与录音录像所记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保持一致性。少数侦查人员为了图省力,习惯于将之前制作的笔录内容大篇幅复制粘贴到本次讯问笔录中,以致发生同步录音录像时长明显少于完成讯问笔录必要时间的不合常理现象。 

  2、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全程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如讯问人员在审讯前没有制定讯问提纲,或没有与记录人员明确具体的审讯意图和目的,以致造成讯问人员对整个审讯局面把握不够,审讯条理不清晰、重点不突出;记录人员对案情不了解,记录速度跟不上,要点归纳不准,从而发生你审你的,我记我的现象。

  3、讯问笔录不能客观、完整、准确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人员停留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上,讯问中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或回避或绕开记录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致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给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对供词证据留下了质疑的机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与制约机制尚不足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虽然高检院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做了有关规定,而且明确了审录分离的原则,但这仅仅从技术层面上明确了双方制约与监督的要求,而对双方合法取得视听资料的监督尚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同属于一个单位或同一个分管检察长领导下,很难发挥其制约与监督的效能。

  2、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没有作为随案证据进行移送或审查。虽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词证据是否合法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在案件进入到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偏重于审查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对自侦部门的讯问活动是否合法或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没有作为一种必经程序规定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进行审查来执行。

  3、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未充分发挥作用。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了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及对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进行审查,但其中没有将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硬性规定来要求,往往偏重于审查或质证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本身,以致违法取得被告人的供述情况仍时有发生。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增强同步录音录像规范意识

  1、为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和制度,应根据高检院《规定》和新修刑事诉讼法规定,抓紧对照制定和细化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相配套的讯问行为和录制行为的规范性操作办法,并定期组织教育与培训,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和技术录制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规范意识。

  2、为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程序,从制度层面考虑,对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告知程序,对非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每次都要告知,应纳入到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从监督层面考虑,同步录音录像告知内容要立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建议将告知内容增加到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中,作为一种告知类的法律文书,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3、为提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侦查与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执行各项操作流程,做好各项衔接和配合工作。从执行制度来要求,两个部门要从严对待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按法律和技术要求,共同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制约与监督来要求,重点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知情权,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等;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带入审讯室及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作为启录和结束录制的时间,确保全程不间断。

  ()保证侦查讯问过程全程性,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有效性

  1、为确保体现侦查讯问过程的全程性,首先要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全程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防止讯问过程被质疑,应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到何地时开始启录,对讯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如何体现全程性,应细化后纳入到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其次要明确同步录音录像有效性的认定标准和操作规则。除严格按全程性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操作外,还应以各种书面的工作记录和情况说明等形式予以备案认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和有效性。

  2、为确保体现侦查讯问形式与内容的全程性,首先为提高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的有效性,应严格按照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写亲笔供词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纳入到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其次为避免目前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签字无录音录像的问题,建议另外采用小型录制设备对最后资料密封签字的过程进行录制,以确保侦查讯问整个过程的全程性。

  3、为确保意外情况不影响全程性,对犯罪嫌疑人入厕等生理原因暂时离开审讯场所应当明确侦查人员两人陪同,并在其后继续进行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中进行说明。录音录像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在其后的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中予以补正,说明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时间,设备中断运行多长时间,以及侦查人员在此期间是否对其有侵权违法行为情况等,并由侦查讯问人员、技术录制人员、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

  ()强化侦查讯问谋略与能力,确保笔录与录音录像同步性

  1、为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同步,讯问人员与记录人员的密切配合非常关键,而各自明确其职责更为重要。首先,讯问前侦查人员要制定讯问策略,对讯问中主要问什么和了解什么要有总体谋划,同时要与记录人员讲案情,重点讲解涉案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关键情节和证据等情况,明确讯问的主要意图和目的;记录人员要结合侦查人员的案情介绍,认真阅看手头已掌握的材料,进一步熟悉和分析案情及明确记录的要点和关键内容,并协助侦查人员制定好讯问提纲。其次,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把握好讯问的节奏和局面控制,而且还要兼顾到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对犯罪嫌疑人涉及关键案情和证据的供述要通过重复发问或提示记录人员重点记录,记录人员认为需要重点记录的关键内容也要视情向犯罪嫌疑人发问。

  2、为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合法,侦查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对证据的正确认识。首先,要纠正简单地将定罪证据等同于犯罪证据的错误认识。因为定罪证据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案件事实。其次,在讯问中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要有足够的时间让犯罪嫌疑人供述或提供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和依据,客观的记录在案,并根据其辩解通过合法的取证途径,及时予以证实或否定

  3、为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质量,强化侦查人员的突发情况应对能力是关系到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一项重要保障。首先,要定期开展审讯笔录制作模拟演练,选择规范的讯问录音录像作为素材,供干警进行模拟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与讲评。其次,要定期开展审讯笔录制作专题研讨,选择优秀的审讯笔录作为范本,认真评判制作各种讯问笔录的方法与要求。针对首次讯问笔录制作,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细节要区别对待,应采取先粗后细的讯问方法,避免陷入犯罪嫌疑人事先设计好的供述陷阱;针对不同情况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制作,在语言词句的表达上要因不同年龄、文化、行业背景的犯罪嫌疑人而异;针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讯问笔录制作,要保证笔录前后因果相连、环环相扣,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

  1、为加大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自行评查的力度,强化自侦部门的自身监督尤为重要。首先,自侦部门要将事后评查监督提前至事中或事前进行,并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作为随案移送的必经程序来严格执行。其次,要定期开展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的同步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专题研讨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制定针对性预案或采取可行性措施,依法予以纠正或弥补。

  2、为加大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进行内部审查的力度,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讯问活动履行监督职能更为关键。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进入法律程序后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要把好审查关。凡是对发现讯问活动中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讯问活动中发现的一般违法情形,上述部门应当要求自侦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3、为加大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在庭审期间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录音录像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的作用,是有效遏制违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庭前,审判人员在召集庭前会议中对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核实,必要时,可在会中播放该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确实存在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被告人供述的,应当在开庭前依法予以排除。庭审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新的材料或线索对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原始对应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结合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对该供述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就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及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

    (作者系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