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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逼”出侦查新水平

时间:201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逼”出侦查新水平

 

新生事物三步完成
  20051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不间断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全部过程,加强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一个多月后,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31日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分三步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2006117日,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动此项工作,在浙江宁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当时来讲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要让人们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三步走’实施方案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能力的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不一刀切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三步走”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大力加强有关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把全程录音录像所需经费列入办案经费项目。加强对侦查干警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办案人员尽快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新要求,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同时正确处理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加大办案力度的关系,在做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保持办案工作不松、力度不减。
  建章培训 规范运行
  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之外,还离不开建章立制和人员保障。“检察机关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以此来保障这项工作稳步推进、规范运行。”这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高检院办公厅于200612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前者从检察技术工作环节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受理、录制、封签、保存到录制资料的调用、结案后归档等作出了规定,保障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程序规范;后者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标准、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为各级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提供了依据。
  各地也结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践,配套制定了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完善操作规范,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如安徽省检察院制定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细则》,对事前告知、事后确认和讯问的用语规范、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针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密、归档、示证等,制定了《视听资料安全保密制度》、《音像档案管理办法》和《多媒体示证规范意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为防止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出现证据瑕疵,则制定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十条禁止性用语”》。
  四大成效 威力凸显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观记录和再现了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的执法观念发生了深刻转变,规范执法、人权保障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这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第一个成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第二个成效是: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采用违法违规手段甚至刑讯逼供的方法讯问。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第三个成效是:推动反贪部门积极调整转变侦查思维和办案模式,加强对侦查谋略的研究与运用,提升队伍素质和侦查水平,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第四个成效是:通过客观、全面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场景和过程,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助于澄清事实、分清是非,防止恶意投诉、借机生事,保护办案人员免受诬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