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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时间:2013-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挑战与应对

 

    

内容摘要: 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新规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更新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完善侦查机制、提高侦查能力,从而为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新刑诉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  挑战  应对

 

新刑诉法于201311日实施。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新挑战,严格落实新刑诉法中的新要求、新内容、新规定,实现与新刑诉法的有效对接,成为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契机。

一、新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一)律师介入阶段提前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

1、律师会见权加强,侦查难度加大。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自立案侦查之日起, 嫌疑人就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在这种制度下,犯罪嫌疑人不再是与世隔绝的孤立的面对侦查人员,而是也可以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保密期限大大缩短,案件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在这个时候,律师就会想千方设百计地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引导其快捷地应对侦查机关的审讯,帮助其逃脱罪责,这将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

  2、律师调查权增强,对抗程度加大。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调查取证同步进行,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调查,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案件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这将会出现控、辩双方权力的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侦查结果的掌控和预料,最终使得案件在起诉、审判环节产生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二)侦查程序更严格,取证难度加大

当前反渎部门办案人员习惯于先掌握少量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在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上下功夫,在获取供述后,再去调查核实。今后,这种传统的由人到证的办案模式将会被由证到人的模式所取代。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随时有翻供的可能,从而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可靠性。未来,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还用以前的由人到证的办案模式来调取证据,这不仅是对侦查程序的严重违反,而且是对证据规则的严重破坏,还会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质疑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程序性规定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反渎工作的促进,但在短期来看是反渎工作的限制和制约,它既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取证难度,又延长了案件突破的时间和周期。

(三)非法证据排除使传统的证据收集工作亟须改进

新刑诉法全方位地修改、完善了证据制度,并首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无条件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的排除则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先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时,才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标准明确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更加规范的证据收集程序和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无疑对过去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倚重口供办案、倚重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证据收集程序等办案观念提出挑战,促使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从合法性和规范性入手,进一步改进证据收集工作。

 二、新刑诉法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积极应对

(一)转变传统的执法理念和侦查模式,以新理念指导工作开展

   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要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一是转变过分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由证到供的转变。二是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加强与律师的沟通,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三是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

(二)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大力提升工作成效

1、加强初查工作,增强初查的有效性。一是改变过去在初查过程中只注重案件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的传统模式,要以线索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全面、系统的初查活动;二是改变过去在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立案,将案件突破的希望寄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上的侦查模式,要在初查阶段就开始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消除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性,逐步形成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侦查模式;三是注重对相关案件线索的策略性处置,对线索的处理要避免过于急躁,避免急于求成,避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学会策略性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2、做好充分准备,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首次讯问告捷与否对双方接下来的心理战往往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首次讯问工作,在初查所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提前制定好讯问方案,考虑好讯问的步骤、重点、讯问谋略的使用等等,对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努力提高首次讯问的成功率,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科技强侦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有效应对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和处理难的四难问题,必须强化信息和技术两大支撑点,建立信息主导侦查、科技引导破案的新机制,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为载体,通过对各种零散、孤立的信息的大量收集、整理、加工、研判和利用,开展信息化取证、网上串并案侦查,网络示证等工作,为侦查办案服务。

(三)加强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整体工作合力

1、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协作、侦捕诉信息互通、侦捕诉工作协作、案后总结研讨等五项衔接协作机制,有效整合侦捕诉三方的专业能力,形成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整体合力。

2、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新刑诉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有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但却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权。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公安、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优势,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侦破案件。

3、加强上下级反渎部门的合作。要进一步强化上级院带头查办案件的作用,突出市分院查办案件的主体作用,规范提办、交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基础性作用,着力从人员、机制、保障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侦查指挥、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排除干扰阻力,突破大案要案。

   (四)转变侦查策略,加强与律师协作

一方面,反渎干警在查办渎职案件时应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要加强与律师协作。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开示各自掌握的证据,包括律师通过自行取证获得的无罪证据等,从而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同时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确保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