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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3-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析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内容摘要:201231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作出了重大修改,其中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有30多条。这些系统性的修改,为监所检察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了立法支持。同时,也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  监所检察  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在201311日正式实施后,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日益体现。笔者结合监所工作实际就如何应对发表下粗浅看法。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监所业务工作发生的变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出了重大改变。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这些改变对以往的监所检察职能的行使进行了相应修改,使得刑诉法对监所检察职能的规定更趋科学、合理,有利于今后更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更加全面。

新刑诉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业务工作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对驻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监所检察部门不仅要对在看守所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还要对在本看守所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将职务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第二,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就要求监所检察部门要从人权保障出发,有敢于纠错的勇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一旦发现错捕或者确无羁押必要的,立即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第三,新刑诉法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这就要求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的转变思想,在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之时,就积极介入检察监督,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

    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作出了众多修改,为监所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为细致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监所检察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

1、监所检察部门难以及时获取监督信息。获取监督信息,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变动情况、案件延期审理情况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信息等,是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但在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中,监所检察获取所需的信息渠道极为不畅。办案单位不执行换押制度,换押文书以及案件延期审理文书等根本不送达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逮捕证、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办案机关只送达看守所而不送达驻所检察室;监管机关实行24小时轮岗值班,节假日也不例外,而驻所检察实行的是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在这种情况下驻所检察不可能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开展监督。

2、新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但是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不同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的结果,应该如何处理未做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3、派驻检察室缺乏掌握监控设备管理和操作的专门技术人员。驻所检察监控设备,系统程序复杂、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这就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原理和操作技术。驻所检察干警对于日常办公的计算机应用大多可以熟练掌握,但是对于这种专业监控设备的掌握则相对生疏,加上培训不足,难以熟练完成各项操作,进而有效发挥监控系统的整体功能。

    三、加强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1、要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要加大投入,加快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的建设进程,配合技术部门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着力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效率。

2、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所检察法律文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真正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3、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同时,要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途径,增强监所检察人员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使用和操作看守所监控设备的能力,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