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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民诉法给民行检察监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时间:2013-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民诉法给民行检察监督带来的

机遇与挑战

                                                         

内容摘要:20128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2007年以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并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呼声,总结和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包括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总体上看,修改后民诉法既为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民诉法  民行检察  机遇  挑战

 

多年来,由于立法不完善,甚至无法可依,极大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此次修改民诉法给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主要是:

一、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由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民事诉讼。修改后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二百零八条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对作为诉讼结果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也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调解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二、增加了检察监督的方式。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在第二百零九条中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等。这些都有力地提高了监督的效率和效果,节约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实现了对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三、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手段。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总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调查核实权,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使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

四、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其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还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次数作出了限定,即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期限。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审查期限,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在依法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的同时,提高了检察监督的效率。

针对修改后的民诉法,要做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创民行监督工作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应对挑战,着力构建以抗诉工作为重心,以同级监督为抓手,以调查核实为手段 ,以提高质量为保障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推动民行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理念。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觉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赢得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今后应进一步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坚持结合职能服务发展,坚持结合办案维护稳定,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体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坚持共同目标一致性。民事行政审判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都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各族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服务和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基于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增进共识,求同存异,既坚持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为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作出共同努力。

三、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体现了提高办案效率的立法宗旨。这需要检察机关深化思想认识,从全局上统筹考虑,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

四、依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把握好尺度。修改后民诉法把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作为强化监督的手段。为此,应当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进一步探索完善方式方法,规范工作流程,积极稳妥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一定要把握好尺度,恪守检察官的客观中立义务,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