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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时间:2013-06-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加强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加强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地区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急剧上升,在案件较多的地区法院,一线法官更是年均办理案件达到200多件,这对法院民事审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在当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法官为追求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大量适用调解制度和简易程序,而由于一些法官在适用上述程序时对如何平衡速判、速调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疑惑,难免会发生实际操作与法定程序相脱节和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不充分等问题,从而影响判决在当事人心中的可接受性,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从而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当前民商事案件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人身、财产纠纷拓展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同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及退出机制的案件逐年上升,股权转让、小股东权益保障、公司破产清算等新类型的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增。由于当前法院法官知识结构老化,一些法官对于这些案件一筹莫展,举手无措,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案件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大量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房地产案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参建联建、工程承包、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政府协调、职工安置等诸多因素,即便是普通的离婚案件也可能因共同财产分割涉及公司股份、合伙企业股权而导致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审理这些案件就需要收集各方面证据,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各地法院在主动调取证据的做法上又不统一,很多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所以法官在举证责任既定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使得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信服,从而导致案结事不了,损害司法权威。

从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尚存在诸多可纠正之处,这也正是民行检察制度存在之所,可以说,只要民行检察能及时介入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民行检察被动局面就可以进行扭转,可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乐观,民行检察针对司法审判的时候还是一筹莫展。这就与我们民行检察当前所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因素和主观因素有关,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行检察警力不足,法律监督水平不高。

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民行检察干警不足,检察人员缺乏民事行政法律素养,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当前,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范围和所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况且法院的审判分工越来越细,民行检察部门需要履行对法院多个业务庭(局)诉讼业务的法律监督职责,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可是,现实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民行科都缺乏民商事或行政法学专业干警,民行检察工作举步维艰。

()民事行政申诉案源缺少,民事行政检察局面被动。就从我院近几年的民行检察实际来看,大多数案件来自于律师以及司法界同仁的引荐,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上门求助,当然这与当前民行检察提抗机制有关,当事人对民行检察没有足够信心,但是从根本上来讲还是民行检察宣传不到位,检察院抗诉机制没有深入人心,民行检察无发挥之平台。

()监督手段单一, 效率低下。近几年高检院、两高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定和意见,可以说这些文件的出台能够弥补当前民行检察手段单一、效率低下的不足,可是由于受传统民行监督理念的影响,很多内容都无法实施,致使这些文件成为一纸空文。

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民行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需要认真思考,寻求对策,赋予民行检察新的时代精神。我们认为当前民行检察的发展不仅要在大力宣传和人才招录上下功夫,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转变检察机制和更新检察理念。

(一)加强交流和学习。民行检察工作现尚处于探索阶段,诸多做法和经验不成熟,需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因此有必要组织民行部门干警到给各先进单位进行调研和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吸取,以便更好的服务本院的民行检察工作。

(二)民行干警要从自身做起,要树立三个主义

    1.法定主义。法定主义在这里有三层含义,第一,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民行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法律职责,我们有权力也有责任去做好这项工作,法检冲突在制度层面上已不复存在,我们民行检察干警应昂首阔步干工作,不应存在心理负担。第二,民行监督要符合法律之规定,民行检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做无法律依据之事,办案不能靠感觉和经验。第三,当前民行检察在制度层面上尚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民行干警应开动思维,集思广益,多做调研和研讨,寻求民行检察工作新模式和新方法,在合理论证的基础上让这些新理论新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并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共同推进民行检察的深入发展。

    2.程序主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主要还是以实体纠错为主,对于法院的诉讼程序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的错误行为,造成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个别扭曲,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今后的民行监督要加强对诉中和诉前的监督,充分运用督促起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手段,保障法院诉讼程序的健康运行,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3.协同主义。协同主义就是要求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既要有对立,又要有统一,与诉权也要既要对立也要有一,与社会参与权也要形成这样对立和统一的关系。我们要认识到检察监督和审判权在制度价值层面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正,而所谓的法检冲突只存在于机制运行上,因此我们要在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当中,要以统一性的关系构建为立足点、为出发点、为最终的归属;要消除检察监督制度运行过程当中所发生的、所伴随着的、所可能形成的种种摩擦和程序的差异;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要形成一种和谐的司法文化。

    (三)民行干警还需树立三个理念

    1.全面监督的理念。所谓全面监督,是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从立案到执行全部领域内的监督。其基本内涵在于:哪里有审判权(含执行权)运行,哪里就应有检察院的监督,检察监督的触角应当分布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2.多元监督的理念。监督方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这几个方面:一是,不同的诉讼阶段,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也即根据检察监督所作用的程序阶段,确定监督方式。检察监督制度是由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其触角覆盖于整个诉讼过程,就民事检察监督而论,有所谓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之分。这三大监督领域所需要的监督方式是有差别的。事前监督的主要方式有直接提起民事公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事中监督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事后监督除抗诉外,还有检察和解、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可见,不同的监督领域,所需要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由此所产生的监督效果也有差异。二是不同的监督对象,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针对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应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针对法院可以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针对诉讼当事人可以采取督促起诉意见书、检察和解、检察建议等方式。

    3.和谐监督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和谐司法的概念也脱颖而出,其中基于检察监督行为所产生的监督法律关系也出现了和谐化趋势,和谐监督渐渐成强劲的主流话语。监督关系的和谐化是与监督关系的不和谐性或相冲突性相对而语的,通常所谓检法摩擦乃是与监督关系和谐化趋势背道而驰的。检察权的合理介入是司法二元化的体现,这是中国特色司法权的应有之意,脱离了监督的审判就是独裁,而脱离了审判的监督就是形式,其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司法公信力丧失,司法权威受损,因此,法院的审判和检察监督应合理配置,审判权自觉接受检察权的监督,检察权主动监督审判权,使得两者进行良性循环,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和谐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