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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

时间:2017-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淮滨县检察院对一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为积极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6月15日,淮滨县检察院对一名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龙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效果。

龙某,男,汉族,2000年5月生,河南省淮滨县人。2016年12月,龙某与朋友在淮滨县城关镇某溜冰场玩耍时遇到少年时的一个同学,龙某以该同学先前在学校对其实施殴打为由,伙同玩伴蔡某对该同学及其朋友进行殴打,致两人轻微伤。2017年5月8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中,承办人员在全面审查该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具体落实上:一是对龙某开展心理疏导。初次接触龙某时,承办人员发现,龙某沉默寡言,不善沟通,具有明显的感情壁垒。为全面准确了解龙某的真实想法,弱化其感情壁垒,该院指派一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对龙某开展了心理疏导,拉近了龙某同承办人员的距离。二是为龙某安排亲情谈话。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承办人员发现,龙某父母常年忙于生意,对龙某缺少关爱教育,致使其与父母之间存在较大隔阂。承办人了解上述情形后,经过充分的准备,在专门场所为龙某同其父亲安排了一次温馨的亲情谈话。亲情的感化使龙某消除了至亲之间多年的隔阂,龙某也有了明显的悔罪表现。三是引导龙某同被害方达成和解。承办人员积极履行当事人权利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双方有刑事和解的权利,阐明了和解后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促使龙某同被害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四是为龙某搭建起社会化帮教桥梁。通过借助该院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社会资源,组织龙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龙某在社会行为的参与中学会自律、关爱和感恩,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最终,在广泛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意见的基础上,该院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出发,充分考虑龙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悔罪,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龙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龙某对检察官们给予的机会十分感激,表示绝不辜负大家的希望和期盼,一定改正自身缺点,做一个孝顺父母、正直、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