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的思考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盗窃案件作为最常见的侵财类犯罪,在基层院办理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我院每年办理的盗窃案件均占所有案件的20%以上。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且极易转化为暴力性犯罪,给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秩序带来重大威胁,严重制约了“两率”的提升,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是案件类型新型化,涉案金额不等。在盗窃牲畜、盗窃商店、入户盗窃、扒窃等传统型盗窃的基础上,出现了利用手机支付方式盗窃他人银行卡中的钱财等新的案件类型。盗窃物品多为电动车、手机、商品、家中存放的钱款、首饰等,涉案金额普遍不大,但不乏盗窃数额巨大的案件。

二是作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多无固定职业。犯罪嫌疑人既有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年轻人,也有年迈老人,以青壮年居多。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甚至是文盲半文盲,无固定职业,相当一部分嫌疑人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

三是作案手段多样化。在传统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工具盗窃等方式外,出现了多人配合,以假烟“换”真烟,以假币“换”真币的新型盗窃方式,利用手机支付方式盗取他人银行卡中钱款,以及私自改装电表盗窃国家电力的盗窃方式。

四是轻刑、缓刑适用比重较大。在盗窃数额不大、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判处轻刑、缓刑,对我院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带来一定影响。

五是涉案人数有所下降,团伙流窜作案现象得到扼制。通过开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活动,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通过明确分工、多人配合的团伙作案明显下降。

二、案件多发原因

一是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往往依赖刑罚的适用,法律宣传工作仍待加强。犯罪嫌疑人大多法制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又给他们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是犯罪嫌疑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为生活无着的年迈老人,以及辍学待业受到不良习气沾染的年轻人。

三是轻刑、缓刑的处理偏轻。在盗窃数额不大、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判处轻刑、缓刑。犯罪成本较低,也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重操就业的原因之一。

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待加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前科,刑满后无法正常回归社会,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对策建议初探

一是增加科技投入,提升侦破能力。进一步完善视频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以便于在案发后能够及时调取相关证据,一方面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一方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因犯罪嫌疑人难以锁定、视听资料和物证缺失等客观原因而放纵盗窃犯罪。

二是坚持精准精细,严把案件质量关。继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持续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活动,对具有多次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予以批准逮捕,对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

三是持续开展“提升两率”活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不断丰富送法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的方式方法,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重视网络支付、电子银行交易中的信息安全、资金安全。

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现打击盗窃犯罪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办理案件中的相互配合的同时,注重发挥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犯罪分子的帮助、监督与引导作用,以促进他们更好的实现自我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