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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立案监督的困境与应对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双重叠加,给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如何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侦查监督工作入手,以刑事立案监督为突破口,深入研究规律特点,积极探索工作新路子,补齐监督短板,提高监督准确性、加强监督刚性。

关键词:转型发展 刑事立案监督 困境 应对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监督职能,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框架下监督侦查机关行使立案活动的一种行为,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权,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立案监督案源少、纠正难、效果差等现象, 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侦查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的现象依然存在

实践中,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 侦查机关仍存在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有关立案监督的规定缺乏保障性措施。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 出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虽然不得不立案, 但怠于侦查, 而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消极侦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又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督促手段, 导致案件侦查迟迟不能得到实质性进展。

二是因为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由于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相对封闭性,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很难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实践中, 侦查机关的案情反馈机制、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侦检双方的信息沟通机制作用发挥的还不充分;也存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理解存在分歧, 或者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导致在侦查方向上把握不准, 立案后的侦查效果不尽如人意, 使案件不能及时侦结。

三是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二)立案监督案源少、监督力量薄弱

一是立案监督案源少且渠道不通畅。司法实践中,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渠道不畅通, 严重阻碍了工作的展开, 这可以说是阻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最大瓶颈。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有二方面的来源:其一是群众举报, 主要是受害人向检察院控告, 但这部分线索占的比例很小。有部门就此专门做过一项随机调查, 90%的人不了解检察机关具有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予以监督的职责,更有一部分人对检察机关的整体职能都不了解。有时, 即便当事人知晓该项权利, 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 但是对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却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立案与否的知情权完全成了“遥不可知”的权利, 更不可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其二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自己发现。但这大多局限于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或者起诉的案件, 对于绝大多数的治安案件、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等, 检察机关根本无从监督。此外,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侦监干警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导致无法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过于注重立案监督数量不容忽视

一些地方把立案监督案件数量的多少当作反映立案监督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志, 一味追求监督数量, 忽视监督质量, 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立案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此外,监督立案案件判处重刑率偏低,诉讼周期过长。如2017年我县立案监督案件6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人数为1人,并且此案为2016年立案监督案件,2017年法院判决的案件;判处3年至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 监督立案案件判处三年以上重刑率仅为33%2016年我院立案监督案件55人,截止到20185月,尚有两案两人没有判决结果。

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对于侦监干警意识和专业素能方面有很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培养侦监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从思想上使其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此外,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比武练兵,让干警这方面的专业素能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权力,如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 完善立案监督工作考核机制

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考核应当实现从以数量为重心向数量、质量、效果并重的转变, 从年终考核向动态考核的转变。

一是应当设置合理的考核内容, 以立案监督案件的生效有罪判决率为引导, 坚决遏制不注重案件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监督重点不突出的现象, 真正实现立案监督工作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二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对一定范围内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进行检查和分析研判, 对于不符合立案监督案件标准的, 要求立即纠正, 并视情节予以通报, 实现对立案监督工作的动态监督、过程监督, 提高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严肃性。

() 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官联络办公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在公安刑侦大队、经侦大队及派出所设立检察官联络办公室, 通过登陆其警务信息平台、列席刑事案件例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等形式, 拓宽立案监督案源渠道, 增强与侦查机关的信息沟通, 介入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活动, 加强对案件侦查工作的督导, 保证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落实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201110,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 (试行) 》,规定了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这一规定, 弥补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的缺憾,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 对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或确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影响公正司法等行为的, 及时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 确保监督的力度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