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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提高工作水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信阳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资源”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规则所称“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是指涉及上述环境资源领域的检察业务工作。

第三条 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推动信阳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信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在开展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中要坚持服务大局、法治引领、全面履职、协同保护和创新驱动原则。

第五条 环境资源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负责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公诉案件;

(三)负责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四)负责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负责对涉嫌环境资源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核查并移送有关部门;

(六)负责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七)负责开展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实践和理论研究;

(八)负责检察环节其他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环境资源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是否提起公诉;

(三)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四)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负责对涉嫌环境资源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核查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进行监督;

(二)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四)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五)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的公益诉讼案件。

第八条 受理案件范围:

(一)受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范围。

1、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侵犯财产罪。

4、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职务犯罪

根据检察长决定,主办或者参办发生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三)民事、行政类案件类

根据检察长决定,主办或者参办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案件。

第九条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和申诉材料的移送。

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控告申诉部门收到的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材料应当移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依法审查;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根据检察长意见,移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核查。

第十条 与案管部门的衔接工作。

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后应当分流到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办理。

涉及一个案件多个罪名,且主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由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民行部门在本《规则》实施之日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继续由原受理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县(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环境资源检察类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报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区)检察院核查的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认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报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同步介入机制,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交。

第十五条 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报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环境资源检察业务考评工作要做好与省院对相关业务工作考评细则的衔接。环境资源检察部门要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而影响相关业务部门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对策。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和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强化沟通协调、促进合力执法。

第十九条 建立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范围:上级机关要求督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批示要求的案件;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重大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商请督办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第二十条 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应当向党委、人大、政府呈报年度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