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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意见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按照市院党组提出“坚定政治方向,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工作方式,狠抓关键措施”工作要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现制定全市检察机关2018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要求,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担当的重要职责,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市委五届四次全会建设生态强市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力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治理工作监督,为构建信阳“一山一水一区”绿色生态屏障和“一城三农五生态”空间发展格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服务“国家首批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市”和“全省重要生态经济先行区”建设。

二、工作重点

要紧紧围绕“国家首批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市”和“全省重要生态经济先行区”建设,立足检察职能,使履职行为与“美丽信阳”建设的内在司法需求相契合,找准服务着力点,全面开展生态领域公益诉讼,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刑事诉讼监督特别是立案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一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要在开展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加强与纪委监委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衔接,探索建立在公益诉讼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向有关部门移送制度。

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环境资源检察工作

(一)大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两高”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和省院与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积极探索、攻坚克难、扎实稳步、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各县区院要根据市委转发的《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特别是2018年4月19日市委常委会通过的《中共信阳市委关于加强公益诉讼的意见》,以生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为契机,深入摸排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资源保护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题专项活动,环境污染防治、土地、水利、森林、矿产、饮用水源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等领域集中办理一批案件,形成规模效应。对于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监管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行政机关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要积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不起诉或者没有适格主体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执行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与民行部门配合,强化对法院执行的法律监督。

(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多发性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切实加强对水源、气、土地、矿产、林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把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对于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必要时挂牌督办。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按照高检院和省院部署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常态化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以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侦查违法行为。强化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漏罪、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及时督促移送和监督立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督办。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畸轻、适用缓免刑明显不当的判决、裁定的监督,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强化对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监督,对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创新完善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机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生态检察修复基地,对积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探索建立环保领域专家咨询制度,为重大检察决策以及司法办案中的环评、水体、土壤、生态环境修复等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复杂、敏感热点案件的风险预警评估,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舆情、缠访闹访的,及时制定处置预案,避免矛盾激化。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和取证难、鉴定难、固定证据难等特点,扎实开展特色化专业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人才。高度关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司法办案、制度完善建言献策。

(五)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支持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起诉,提供有关法律意见。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环资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意见》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规则(试行)》,加大对《意见》和《规则》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机构获批的县区院要单独设立环境资源检察部门,未获批的也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要配齐环资部门办案力量,各县区院环资部门至少要配备一名员额检察官。要根据《规则》要求,加强与案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实现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所有案件交由环境资源检察部门办理。市院将适时修改《环资检察工作绩效考评细则》,调整考评重点,合理设置考评内容,继续实行单独考评、单独表彰制度。要建立环资检察工作重大案事项挂牌督办制度,制定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备案审查暂行规定,继续实施月报表季通报制度,进一步强化市院对环资检察工作的引领、服务、指导和协调作用。

(二)全力构建“市院管总、县区联动、区域协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要建立上下级院重点监督事项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市院领导下,重点在公益诉讼、立案监督工作领域建立实行线索管理、情报收集、调查指挥、办案资源四个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采取督办、提办、参办、指定管辖多种方式,统一调配两级院的监督力量,形成全市“一盘棋”,合力强化监督的局面,达到资源集约、依法高效、权威的目的,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不断强化市院“管总”地位。继续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在生态环境相近或相似的领域和区域实行“县区联动、区域协作”工作模式,以专项活动不断推动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特别要注重提升生态领域公益诉讼和立案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持续扩大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三)积极推动“政府主导、司法参与、企业支持、社会响应”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形成要深化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内涵,扎实抓好服务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河长制、传统村落保护、南湾湖饮水源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领域的保护工作。要注重将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主动融入信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措施,顺势而为、赢得主动。继续推进服务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服务工作内涵,加强与环境治理攻坚办和河长制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获取情报,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强化外部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及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国土、城建、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重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向饮水源、环境资源相似或相对集中的地区或领域派驻环境资源检务站或检察官制度,有效落实高检院、环保部、公安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省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网。对于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加大内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届高度关注。在充分运用党报、党刊和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采取多渠道、多手段扩大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工作简报、宣传专栏等多种方式,突出宣传环资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宣传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例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突出宣传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效。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布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坚持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同时,要严肃宣传纪律,把握宣传特点和方法,坚决杜绝不当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