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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检察部门 受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范围: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二章)

1、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114、115条,罪名:放火罪);

2、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罪名:失火罪);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刑法》第125条第2款,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违反放射性、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刑法》第136条,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三章)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刑法》第151条第2款,罪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刑法》第151条第3款,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刑法》第228条,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三)侵犯财产罪(刑法第五章)

1、抢劫林木、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刑法》第263条,罪名:抢劫罪);

2、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林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林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刑法》第264条,罪名:盗窃罪);

  3、抢夺林木、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刑法》第267条第1款,罪名:抢夺罪);

4、聚众哄抢林木的(《刑法》第268条,罪名:聚众哄抢罪);

5、故意毁坏林木的(《刑法》第275条,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

6、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刑法》第276条,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六章)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负有生态、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第277条,罪名:妨害公务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等公文、证件的(《刑法》第280条第1款,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3、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刑法》第312条,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故意毁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刑法》第324条第2款,罪名: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

5、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刑法》第337条,罪名: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刑法》第338条,罪名:污染环境罪);

7、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刑法》第339条第1款,罪名: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8、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刑法》第339条第2款,罪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9、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39条第3款,罪名:走私废物罪);

10、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刑法》第340条,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罪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13、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罪名:非法狩猎罪);

1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刑法》第342条,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5、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刑法》第343条第1款,罪名:非法采矿罪);

1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刑法》第343条第2款,罪名:破坏性采矿罪);

17、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刑法》第344条,罪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刑法》第344条,罪名: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罪);

1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罪名:盗伐林木罪);

20、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罪名:滥伐林木罪);

2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罪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2、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