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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合同纠纷监督案,需运用与案件特点相符的审查方法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承担着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能。检察官在监督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时,要对裁判结果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审判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其中是否存在符合法定监督条件的情形作出判断。为准确、迅速作出判断,实现精准监督的目标,在审查过程中不仅要遵循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而且要运用与案件特点相符的审查方法。

  合同纠纷案件是最常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也是最常见的民事检察监督对象。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办理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审查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可以确保监督质量,提高监督效率。

  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之外的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外,不受合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是这一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约定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除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只有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准确确认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正确地适用法律。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复杂,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民商事案数量激增,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很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合作经营中形成了多重法律关系,且相互关联。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发生转移或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受到合同拘束的情形屡见不鲜,增加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请求权基础的难度,对案件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检察官要运用系统思维,改进审查方法。对于涉及多方主体、多个合同关系的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不仅要审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合同关系,还要审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合同以及上述合同之间的联系,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不出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市场主体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监督,不仅能纠正错误的判决,确保合同法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秩序,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