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理解“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深化“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1、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赢得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有效载体。深化“检务公开”有利于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发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的能力,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2、深化“检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促进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整合检察资源为手段,立足长远、统筹协调、点面结合、逐步推进,不断加强“检务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为促进检察职能正确履行和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3、深化“检务公开”的工作原则深化“检务公开”,既要坚持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并重,也要实现检察职能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的统一,同时还要做好相关专项工作和专题活动的公开。在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充分全面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向社会公开,在各检察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检察职能的正确、规范履行。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全面、适时地公开检察工作信息,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及时知晓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参与评议和监督。

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核心,使“检务公开”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实现司法为民、便民。通过“检务公开”彰显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要求,围绕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突出执法办案环节的“检务公开”,既要发挥检察资源整体优势,又要统筹协调各类社会资源。形成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牵头部门总协调、责任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检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原则。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做好成熟经验的转化、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科学合理制定“检务公开”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稳步推进、抓紧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做好业务环节的“检务公开”

4、严格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检察业务环节中,依法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及时向被监管人员、监外执行(区矫正)人员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告知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告知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

5、做好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规定的“检务公开”内容,依法公开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期限、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业务工作信息。

6、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制度。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在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公开办理案件的相关信息。在公开的同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公开示证,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要增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重点强化对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抗、不抗诉、不赔偿等案件释法说理。积极探索做好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发挥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沟通协调、化解矛盾、服务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实现办案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相关规定,畅通工作渠道,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丰富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内容,明确活动主题,整合宣传资源,增强宣传效果。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络以及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点等方式集中开展举报宣传。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泄露涉密信息、侵犯举报人权益的要严肃处理。加大12309举报电话宣传力度和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力度,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署名举报的答复工作。

8、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认真落实《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执业权利,为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调查取证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围绕司法为民、便民,做好面向社会的“检务公开”

9、加大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点名接访制度,畅通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定期接访的时间、地点要及时公示。

10、提供及时便捷的检务信息查询。建立统一的对外检务信息查询系统(12309电话查询、网上查询、来信查询、来访查询四方式合一),由控申部门统一接受查询申请,限时答复。通过电话问询、控申接待以及检务接待大厅的触摸屏等途径,提供及时便捷的检务查询服务。依托检务公开大厅,以统一、规范联系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窗口”和职能,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逐步扩大录入和查询范围,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和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1、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将检察机关的外网建设成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继续推进网站功能的深度开发,逐步实现检察职能介绍、工作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发布、诉讼信息查询、控申举报受理、法律法规检索、法律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反馈、网络舆论引导等功能,并做到及时更新。

12、逐步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库。结合潢川检察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需求,有计划地制作一批“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包括检察职能宣传片、举报宣传手册、预防职务犯罪展板等,形成资料库,便于在今后工作中使用。

13、加大面向机关、院校领导干部的“检务公开”力度。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等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检务公开”与廉政教育紧密结合,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公务员、后备干部、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信阳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职务犯罪规律特点的研究,定期发布全县、地区、行业性的预防报告。

14、加大面向基层群众的“检务公开”力度。围绕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模式,完善日常联系制度,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与街道、社区、学校、乡镇、企事业单位等的日常工作联系,积极开展检务宣传、矛盾化解、受理举报、参与综合治理等为民、便民服务。

15、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结合检察业务、检察文化建设、检察信息化建设,不断丰富检察开放日的内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扩大检察开放日的活动参与面,促进检察干警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交流根据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当增加检察开放日的次数,主动深入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学校等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16、完善对外宣传平台。完善对外宣传工作制度,加强同各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好现有宣传平台的作用,进一步拓宽宣传新渠道,充实对外宣传内容。

17、进一步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客观、依法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大案件查办进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和涉检网络舆情,强化舆论引导,主动接受监督。

18、进一步加大对检察队伍建设情况的公开力度。通过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检察人员招录及现有检察人员相关信息、检察官任命、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机关开展各类学习教育活动等方面情况。设立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围绕接受外部监督,提升“检务公开”水平

19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做好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所作专题工作报告的议题沟通、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向同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通报。认真落实人大有关检察工作的决议,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检察工作,坚持“两会”前主动向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年度检察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积极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和委员提案,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日常沟通和情况反馈,借助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务公开”水平。探索建立代表、委员预约接待制度,逐步实现定期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方便代表、委员、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

20加强与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的沟通联系加强与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的日常联系。通过邀请参加全院干警大会、检察队伍建设会、专项业务工作会、重大业务活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等方式,使其全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为其发送工作动态短信、订阅报刊、寄送检情资料、建立网上联络平台等方式,使其掌握检察工作信息。深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意见,有效发挥人民监督员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针对检察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积极邀请专家咨询监督员开展咨询、论证活动,增强检察决策的科学性。

五、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建设,加大“检务公开”保障力度

21、完善“检务公开”定期检查制度。院党组将对各部门“检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定期对各部门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和奖惩措施等进行考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的内容。

22、建立违反“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将“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加强案件质量考核相结合,纳入检务督察工作内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或因“检务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检察人员如出现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情形,应载入其个人执法档案。设立“检务公开”投诉电话,对于署名投诉的,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责任查究结果。

23、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经费保障机制。将“检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业务经费,坚持归口申请、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大“检务公开”工作的财力、物力保障和经费投入。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务公开”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24、更新思想观念。要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倡导、鼓励全体检察人员积极开展“检务公开”,努力营造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工作氛围。全院干警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创新意识,敢于、善于通过“检务公开”加强沟通、接受监督、查找不足、寻求理解、赢得支持。努力实现从检务宣传到“检务公开”的转变,实现从局部、零散公开到全面、系统公开的转变,实现从阶段性工作到常态性工作的转变,从而形成特色鲜明、生动活泼的“检务公开”新局面,切实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25、完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检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成效,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工作支持。院成立深化“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加强对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调研工作力度。院党组要把深化“检务公开”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抓紧抓实。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牵头协调、业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格局。

26、落实具体职责。院办公室是“检务公开”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职能作用,要切实履行调研规划、检查落实、总结提高的工作职责。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内容和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确保每位检察人员在每个检察业务环节都切实有效地落实“检务公开”,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