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检察院坚持把好“四关”强化刑事和解效果好

时间:2014-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淮滨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通过把好“适用关、程序关、说理关、回访关”,有效推动刑事和解工作扎实开展。1-8月,我院共成功促成11件轻刑案件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把好适用关,界定案件范围。我院认真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经过与县法院、公安反复沟通、磋商和论证,修订完善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实施细则》,将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确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交通肇事、轻伤害等案件,确保刑事和解依法正确适用。同时严格适用条件,要求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在和解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如我院办理的仁某涉嫌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案,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我院依法对该案适用刑事和解,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程序关,规范办案流程。一是严查当事人诉求。我院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相关书证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当事人的态度转化过程,摸清其真实意愿,以保证刑事和解的质量和效果。今年以来,我院办理的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均属于被害人自愿调解的情况,且在后继的诉讼过程中无一例对刑事和解反悔的现象。二是坚持流程监督。坚持合法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全程对调解双方进行引导、监督,并对双方达成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合法,督促积极履约。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严格执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逐级审批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案件质量纳入执法档案,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调解工作做到公正廉洁。

    三、完善说理关,解决潜在问题。一方面通过律师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针对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缺乏了解、对办案部门心存抵触的工作实际,我院拓宽思路,探索更有效的说理方式,借助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易于沟通及当事人对律师信任度较高的特点,通过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理,消除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疑惑,确保做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群众的说理宣传。组织干警深入案件当事人居住地或事发地,现场讲解法律知识,宣传刑事和解政策,回答群众提问,让群众了解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办理案件的目的、程序和适用案件的范围。如我院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办理刑事和解后,承办人及时向事发地村民进行释法说理,打消了群众对刑事和解是“花钱消灾”的误解和其他疑虑。当地村委会对我院刑事和解工作表示支持,并希望我院能够多在当地开展此类工作。

    四、夯实回访关,巩固社会效果。为了巩固和解的效果,延伸刑事和解工作,我院建立了刑事和解案后跟踪回访机制。定期采取上门座谈、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开展跟踪回访,了解刑事和解后加害人现实表现和被害人的意见,形成考察回访材料,与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书统一建档。通过联系社区和基层组织对加害人进行帮教,进一步了解其社会表现,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最大限度减少重新犯罪,特别是对经济赔偿能力强的被告人,更加注重观察、矫正他们的思想和言行,将案件办理延伸到了审结之后,确保刑事和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