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廉洁自律规定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工作纪律

根据《检察官法》、中政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条纪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违法拘禁、打骂体罚、刑讯逼供;

(二)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制作或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四)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七)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八)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

(九)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超期羁押或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十一)违反规定扣押、冻结和拒不返还当事人合法财产,截留、挪用、私分、调换、私存扣押款物或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十二)违章配备使用枪支弹药、械具;

(十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上述人员的请客送礼;

(十四)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或者以案谋私、“吃、拿、卡、要、报”的;

(十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十六)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

(一)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除民族自治地方外,担任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三)检察人员从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四)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