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采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办理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规范采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办理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通知

                  

各市、分院侦查监督处(局):

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为规范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网上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侦监部门要充分履行审查职责,对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关;对符合报请条件的,要督促侦查机关或部门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二、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过本院案管部门向上级院案管部门移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材料。材料不全、内容不规范的案件,须经补正后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没有电子文档的,应通过扫描形成电子文档:

(一)侦查监督部门: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格式文书,盖院

章,应通过系统生成);

2)《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工作文书,盖院章,应通过系统生成);

3)《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自侦案件除外)。

(二)侦查机关或部门: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格式文书,盖单位章,其中侦查机关的文书应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自侦部门的文书应通过系统生成);

2)案情报告(工作文书,盖单位章,其中侦查机关的文书应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自侦部门的文书应通过系统生成);

3)《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复印件(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

4)《逮捕证》复印件(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

(三)报请第二次、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

1)报一延或二延后案件进展情况的说明和主要证据材料(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

2)一延或二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扫描成电子文档后,通过添加附件方式添加到系统中)。

四、各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省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提请机关、提请时间及文书文号、提请事项;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由及主要案情;

(三)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日期;

(四)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及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分析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报请二延、三延的案件,应写明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

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指正在进行侦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是指以下案件:

(一)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三人以上或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二)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三)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四)关键证人证言需调取或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案件;

(五)涉外案件或需要境外取证,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六)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

(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的起算,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应当从逮捕证上犯罪嫌疑人签字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分院侦查监督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院侦查监督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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