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调查机制提升刑事申诉检察质效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监督纠正法院生效裁判、平反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复核,查明原案事实及证据,推动刑事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然而,由于刑事申诉阶段的调查取证制度尚不完善,证据调查复核成为制约刑事申诉案件再审启动的重要原因。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实效,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刑事申诉检察调查机制。   完善刑事申诉检察调查权。证据调查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尤其是错案纠正的核心工作,是实现检察监督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2014年,最高检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复查规定》虽然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调查权,但是缺乏必要的细化,没有明确规定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时限。而且,作为检察业务条线的工作规定,对检察系统以外的调查对象约束力不足。实践中,有时调查取证工作得不到法院、公安及其他单位的有力配合,有的地区甚至连调阅案卷都有难度。从长远来看,应当以细化的制度形式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权力,对刑事申诉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包括调阅案卷、调取原案物证及其他证据、询问证人等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同时明确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及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使刑事申诉检察调查工作有法可依。   明确刑事申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非法证据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缺少证据等各种原因没有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的刑事申诉环节应当仍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机制,同样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议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刑事申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时,应当赋予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规定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证据系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方式可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70条规定,包括讯问原案被告人、询问原办案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听取原辩护人意见、调取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原案被告人出入看守所体检记录及相关资料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说明。经调查证实原判采信的证据系以刑事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非法行为取得的,且对该证据依法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原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建立刑事申诉调查一体化机制。刑事申诉案件的调查复核工作耗时费力,取证难度大,加之法律关于刑事申诉调查权的规定不明确,仅靠单一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力量,是很难通过调查取证查实“原案确有错误”这一抗诉条件的。因此,需要建立刑事申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复查工作效率。上级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行阅卷审查和初步调查,如果下级院经审查认为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经上报后,由上级院开展复查调查工作。下级院在办理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院调取证据。既可以减轻地方检察院的办案压力,又能缓解刑事申诉案件上行压力,最终有利于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办理错案,提升监督纠错率。同时,还应当建立地区检察院之间的横向协作机制,对于复查案件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证据所在地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代为或者帮助调查取证。   
    建立完善物证保管及重新鉴定的相关制度。由于刑事案件申诉距离案发时久远,加之调查取证权不足,证据复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证据的灭失和隐匿。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原案被告人在申诉阶段必要的权利,包括申请DNA检测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等。如果申诉人提出申请,原侦查机关必须提供相关的物证,以便进行DNA检测。当然,基于维护判决的终局性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应当对原案被告人申请DNA检测的条件作出一定限制。此外,还应完善物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在美国,按照《无辜者保护法案》的规定,对于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犯罪侦查和公诉中收集到的生物物证应当予以保存;除非是被告人主动放弃或者在接到销毁通知后依法没有提起动议,或者由于体积、属性不便保存(如尸体),政府已经采取部分取样的有效措施后,证据才能销毁。我国没有关于刑事物证保管的统一规定,仅在《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中提到: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规定的保管期限相同。不宜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至少保存15年。实践中,各部门保管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应当加强刑事物证管理立法,使物证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各部门执行相对统一的保管标准,并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刑事物证保管责任到人,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