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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淮滨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时间:2017-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淮滨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 算表

  第三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在管辖区域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

  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二) 依法对辖区内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对辖区内的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辖区内刑事诉讼、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七)负责对辖区内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院提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建议。

  (九)做好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搞好队伍建设,并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做好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和警训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院预算单位只有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本级,无下属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7年部门预算汇总表(见附表)

  二、2017年部门预算(财力拨款)(见附表)

  三、2017年部门预算汇(非税收入)(见附表)

  四、2017年“三公”经费统计(见附表)

  五、2017年项目支出明细表  

  第三部分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355万元。其中,收入总计135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1355万元,比去年预算增加31%,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计1355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44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60万元,比去年预算增加31%,主要是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缴费和办案经费等有所增加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内容。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与上年预算比有所下降。公务接待费15万元,与上年预算比有所下降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检察事务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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