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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民〔201811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分院,省院各部门: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已于201841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8413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强和规范对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的监督,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发现生效裁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执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裁判结果显失公正等问题的,应当按本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条  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等案件,监督纠正隐藏在错误生效裁判、调解和执行背后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坚持质效优先、谦抑审慎,理性客观对待监督发现的问题,维护审判权威;坚持依法规范、精准有效,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找准问题症结,增强监督实效;坚持科技强检、创新驱动,探索对案和对人监督并重、个案和类案监督并重、对个人和对单位监督并重的监督新模式,推动转型发展。

第四条  拟提请抗诉或发检察建议的,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原承办法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者当面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

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拒绝配合的,可以向其所在法院发函,商请协助督促有关人员当面说明情况。

当面沟通、发商请函,须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谈话应当由检察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制作谈话记录。谈话和发函审批表、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电话记录等应当附卷、存档。

第六条  对听取意见后,认为不宜提请抗诉或发检察建议的,应当做好申请监督人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第七条  对与监督案件有关联需要查清的事实、证据,可以按照有关诉讼监督规则和办法,综合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措施,对审判、执行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对经过阅卷、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等形式,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所在法院通报情况,提出纠正违法、更换承办人、改进工作或给予相应处分的检察建议。

第九条  对同一审判、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错案或者重大瑕疵,影响司法公正,致使下列情形发生的,应当约请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说明情况,视情况决定向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向相应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建议。

(一)多起案件被当事人申请监督;

(二)多起案件引发涉法涉诉上访;

(三)多起案件被网络炒作,引发不良影响;

(四)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其他方式监督后,多起案件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条  注重综合分析研判,对同一法院反复出现的同一类问题,或同一类案件出现的同一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相关法院通报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深化监督成果运用,促进解决深层次问题。

第十一条  对经初步核实涉嫌职务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检察建议须经承办人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以卷宗形式向人民法院移送。卷宗内材料一般包括:检察建议书、监督申请书、法院已经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三条  监督审判、执行违法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注重监督流程规范化、标准化,注重监督意见跟踪落实问效,增强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

监督意见提出后,应当跟踪督促相关法院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意见。认为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不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说明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督,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民行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应用。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统计数据、统计案卡信息,法院案管系统、裁判文书公开网相关数据,以及互联网数据的比对分析与综合研判,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获取相关信息,搜集固定证据,提高监督精准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  积极构建横向协作、上下联动的一体化机制,加强民行、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发挥三级院各自优势,特别是上级院的跟进监督作用,灵活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交办、参办等有效形式,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六条  坚持以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促公正树公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诉讼当事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相关专家以及有关网民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支持开展监督工作,对一些重要监督案件和事项,或拒不纠正的问题,可以将检察建议等抄送同级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法官遴选或惩戒委员会,或抄送上级法院。

第十八条  注重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着力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明办案和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严防滥发检察建议等监督文书情况出现,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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