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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诉一〔201322

 

 


关于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案范围等

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经省院研究决定,从20132月起对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案范围

根据高检院关于受案范围的基本要求,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未检机构现状,对我省未检机构受案范围进行统一规定。

(一)以下两类案件由未检机构受理:

1、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2、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和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要落实分案起诉制度,并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办理。

(二)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只有成年人在案,未成年人不在案或者另案处理的,未检机构不予受理。

二、法律文书及编号

201212月高检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其中涉及公诉工作的文书有30种、涉及未检等特别程序的文书有32种。各级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注意正确适用新的法律文书格式。同时,在编排文号时,要体现与其他办案部门的区别,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用的法律文书(如特别程序文书),高检院已明确规定了未检专用文号,未检部门应当严格适用;对于其他通用法律文书(如强制措施、公诉文书等),未检部门应当单独编排文号,即统一在通用文书文号中办案单位简称后加入未检二字。如:郑州市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文号为郑检未检批捕〔2013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文号为郑检未检不批捕〔20131,《起诉书》文号为郑检未检刑诉〔20131,《不起诉决定书》文号为郑检未检刑不诉〔20131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通用文书文号中加入未检二字,体现出办案部门是未检部门,以区别于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第二,未检二字不能简称为;第三,对于未检部门办理的案件,无论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法律文书都适用未检部门单独编号。

三、统计报表填报

2013年,高检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启用了新版的报表统计软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计了专门的统计报表,给未检部门规定了独立的登陆口令和相应的案卡权限。20131月份该统计软件已开始运行,但目前处于测试当中,高检院还未下发填报规则,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报表统计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高检院填报规则下发前,要按照本院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未检部门登录口令进入报表系统,填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对于填报中出现的问题,要抓紧与本院统计部门沟通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反馈。高检院填报规则下发后,要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新版统计报表。

2、各级院主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报表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新版统计报表的填报,切实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各级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负责人对统计内容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务必保证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虚报,严禁弄虚作假。省院将定期对统计报表进行分析通报,发现确属严重漏报或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的,该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到省院书面说明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给全省公诉工作、未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备案审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备案审查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备案审查:

1、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2、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二)备案材料内容

1、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起诉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2、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以及上级检察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审查时间和方式

1、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每季度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备案;对于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应当随时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备案,并层报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未检办特别备案。

2、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或者听取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未检部门汇报案件相关情况。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决定的,应当根据情况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批复下级检察院执行;发现其他问题的,可以及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纠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37       

 

 

 

 

 

 

 

 

 

 

 

 

 

 

 

 

 

 

通知_豫检文诉一〔2013〕22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33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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