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水平和质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具有专门知识人才资源的优势为检察工作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是检察机关利用法学、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方面专家、学者的专门知识,拓展和提高检察干警的综合知识、工作能力,咨询论证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疑难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聘请法学、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专家咨询意见仅作为检察机关工作决策、案件办理的参考性意见。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置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设委员8-15人;可依不同专业设若干专家咨询小组,一般由两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端正、品德优良、作风严谨;
(二)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和较深厚的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参加专家咨询活动。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征得有关单位及专家本人同意后,经院政治处审查,由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本院的名义聘请,并颁发聘书。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三年,亦可连聘连任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对本院检察工作的宏观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二)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三)对本院起草的重要报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专业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对涉及到某一专业领域、专业问题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并提出解决办法的意见或建议;
(五)协助培养检察业务骨干等专门型人才。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以召开委员会会议、专家咨询小组个别论证以及专家委员举办讲座、专题授课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家咨询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检察工作的事项,可经下列途径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或讨论:
(一)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二) 承办部门提出、主管副检察长签署意见的。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或讨论的事项,由市院承办部门填写《提请专家咨询(讨论)事项审批表》,并随提请咨询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专家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提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请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长签批的意见,与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咨询小组的专家联系,并及时组织召开咨询会议。
咨询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提交讨论事项的主管副检察长协助,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参加,听取专家们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也可就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请与会专家和主管检察长在记录稿上分别签字确认,并请专家另外形成《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提出的政策、法律或科学理论依据,以及专家咨询会议提出的论证意见,应当制作《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对于检察工作决策、案件办理等具有参考作用,专家咨询委员不对咨询事项的最终处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专家咨询小组专题会议,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章 专家咨询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听取检察人员对有关案件或问题的汇报;
(二)专家咨询委员可以获取和检察工作有关的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文件资料。如高检院、省院文件,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以及有关检察业务的图书资料等;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检察机关负责保障,列入每年检察业务经费预算,参与咨询工作的专家咨询委员有权享受一定经济补助。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专家咨询委员要严格保守检察工作秘密和案件机密;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小组讨论咨询实行回避制度,与咨询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检察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