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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使人大代表及时、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根据省、市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一条  加强同人大代表日常联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向人大代表赠阅有关资料,宣传检察工作,院每年为每名市人大代表订阅1份《检察日报》。二是办理并反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转交的案事件等事项。三是组织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四是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等。

第二条  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院每2个月向驻本地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代表寄送一期《检察工作要况》或其他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工作情况的内部刊物。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分包联系方案的要求,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走访1次负责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要建立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并监督检察机关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公开听证、精品案件评选、重要案件庭审、专项工作等,均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认真落实向人大代表发放联系卡制度,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结束后或人大代表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按照联系服务分包方案要求,及时制作包括联系领导、协助联系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法及服务内容的“服务人大代表联系卡”,发放到人大代表手中,并保证通讯畅通,方便代表联系。

第五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人大代表联系专栏,并及时更新内容。联系专栏由各部门提供,办公室收集、整理,政工(宣传)部门审查、上传;建立人大代表信箱,方便人大代表通过互联网对检察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及时回复人大代表留言,努力赢得留言代表满意,防止涉检网络舆情出现和扩大;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开通手机报,把人大代表作为重要发送对象,每月向人大代表简要通报2次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严格人大常委会交办件和人大代表转交的建议件、案事件办理的标准和时限,具体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承办人员要100%地进行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部门要100%地与领衔代表见面,所有交办件、建议件或案事件要100%上领导办公会研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100%地反馈人大常委会或答复代表。交办件、建议件、案事件有办结时限的,按要求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尽快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办理、答复明确、解释充分。办结报告或答复反馈函格式要规范,要由院主要领导签发,以院正式文件行文,主要包括5项内容:人大代表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单位重视情况;办理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办理前后和办理过程中与代表沟通联系情况;办理结果,不得缺项。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人大代表建议件或案事件的答复反馈程序,一般件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或负责人向人大代表当面答复反馈,重大、疑难、复杂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当面答复反馈。承办部门在书面答复反馈前,要将答复反馈函交本院负责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部门审查,人大代表联系部门认为不符合标准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人大代表对答复反馈意见明确表示不满意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确需重新办理的要重新办理,需做好解释工作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加强同人大代表专项联系工作

第八条  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要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集中开展走访人大代表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尽可能在报告中体现落实或改进措施。

第九条  认真做好派员列席代表团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根据会议安排,组织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列席代表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情况。及时汇总整理人大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报县人大主席团。要根据人大会议决议和有关批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实施决策督查,并将有关措施和落实情况定期以《检察工作要况》等形式通报人大代表。

第十条  要加强同乡人大主席的联系,在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每年组织召开1次乡人大主席座谈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定期向他们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或寄送《检察工作要况》;加强人来人往,主动征求上述部门对联系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  对各级人大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执法评议活动,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提供相关执法资料。要主动加强同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每年至少邀请1次驻本地的全国、省和本级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注重选任、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本院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选任、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上述职务的比例应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院领导到乡镇开展工作期间,要安排专门时间走访、约见当地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驻当地人大代表,介绍近期检察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检察长负总责,切实把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摆上党组议事日程,每季度专题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强化措施,健全机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教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进一步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加强联系工作的总体原则,全面落实加强联系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重在经常,贵在平时,进一步改进作风,提供效率,努力以严格依法、热情高效、积极有为的姿态赢得人大代表的满意。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计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院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院报告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制度。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由院领导担任。全国、省和部分市县人大代表联系人由检察长担任。其他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包联系其他市级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院领导开展服务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协助院领导约见人大代表,汇总、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主办和协助院领导督办人大常委会交办件或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件、案事件,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答复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落实定期报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要向院党组书面报告一次同人大代表联系情况,重点汇报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主要情况、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等内容。

第二十条  院充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人员力量,明确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细致的人员专门负责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把联系工作经费纳入本院年度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切实改善人大代表联系部门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大代表联系的部门要建立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台帐,记录、收集、整理联系工作各类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工作台帐要详细记录同人大代表联系的人员、时间、地点,联系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转交的建议件、案事件及办理反馈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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