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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精神,为认真做好人民检察院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特约检察员的职责:
   1、协助检察院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检察院沟通、增进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2、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3、在检察院组织下,参与涉及全市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4、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政策、法律情况和检察队伍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6、在检察院组织下,参与接待群众来访,进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调查研究。
   7、经检察院领导批准或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研。
   (二) 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特约检察员在检察院组织下,通过参加有关工作会议、阅读检察工作有关文件和材料、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论证等方式履行职责。

(三)特约检察员权利义务:
   1、特约检察员的权利。阅读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参加聘任单位组织或委派的执法工作的检查、调研等活动;了解聘任单位的有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聘任单位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聘请单位的有关规定,协助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申诉和控告,可以向特约检察员办公室提出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建议;向各级党委及其统战部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2、特约检察员的义务。特约检察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各项特约工作;接受聘任单位的领导,遵守聘任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能以特约检察员身份干扰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以特约检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聘任单位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聘任单位;履行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3、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热爱特约检察员工作,认真履行特约检察员工作职责(宗教界人士及专兼职律师除外)。
    4、具备一定的法律水平。
    5、身体健康。

(五) 聘请程序和期限:
特约检察员以个人身份参与检察机关工作,实行聘任制。
聘请特约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委统战部提出意向和基本条件,经市委统战部协商民主党派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委统战部推荐的人选,决定聘任的具体人选,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期限为五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未续聘者为自然解聘。聘任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特约检察员的,可提前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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