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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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