缃戠珯妫绱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张霞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诉案
时间:2017-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霞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诉案

          

                 信阳市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霞,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2198601178722,汉族,初中文化,住浉河区吴家店镇余寨村6号。系原案被告人。

张霞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浉河区公安机关抓获,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6年7月27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张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霞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张霞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申诉人张霞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28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527刑初38号判决,于2017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重新审理。

张霞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2016年7月27日被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申诉人张霞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11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3月28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复查认定申诉人张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于被告人在同一时间段涉嫌的犯罪应移送适于管辖的机关并案处理。因此、申诉人张霞的申诉理由成立,本案应予重审。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五十三条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向淮滨县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二、公开审查情况

此次公开审查,该院主持,召集了由原案件承办人刘丽云、黄江申诉人张霞以及其委托人参加,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参与的公开答复会。在公开答复会上,申诉人张霞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原案承办人展示了证据,阐述了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人亲眼看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消除了抵触、怀疑和不满情绪,从而内心接受并服从了审查决定,此后自动息诉罢访。

三、经验做法

依法、公开、公正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开审查制度的确立和施行,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可疑、争议较大案件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在依法办案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检务公开,以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最终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严格审慎审查和办理可疑、争议刑事申诉案件,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人权。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促进司法正义和保障,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树立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既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准则,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义务,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制权威与案件办理之间的关系,促进和保障依法治国目的的实现。在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遵循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原则。

针对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公开审查要倡导法、理、情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检察人员除了依法办案外,还应当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解决申诉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促使案结、事了、人和。  

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对监视居住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管,执行民警应认真、具体的负责好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这就需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严格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强工作责任心,办案部门要认真研究,从而避免出现一些低级法律错误漏洞的出现。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思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到位的地方。要时刻树立执法为民意识,要有如履薄冰的审慎心态,规范工作内容,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对所诉案件的判决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办案部门应当注重学习,注意细节点,做到有效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要全面履行职责,从实体到程序,从定性到量刑,要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限,追求办案零瑕疵。

四、典型意义

张霞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案,通过公开答复的形式进行公开审查,能够清晰看出案件立案及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未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全面侦查,导致张霞就贩卖毒品这一行为,先后受到淮滨县人民法院和浉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一法律规定,给司法公正带来不利影响。

公安机关在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环节,落实不到位存在执行瑕疵,张霞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浉河区公安机关抓获,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以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张霞依旧能进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足见刑事强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

公安机关应严格规范立案程序,对案件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侦查,只有取得的事实材料足以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方可做出立案决定。并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移送的案件疏于审查案件材料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对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能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在对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及罪名是否正确等一系列需查明的内容。同时明确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和需要监督的情形。就公开审查形式而言,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促进检务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把公开办案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及申诉人的权利义务的作法,深化到公开办案的全过程,公开案件证据、事实和运用法律,公开阐明处理案件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变以前的“暗箱”操作为公开审查,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人士及部分群众参加,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有效形式,让各界人士亲眼目睹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申诉请求的重视,看到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以及案件处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推进了阳光执法,促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自我监督,提高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举行听证会,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让申诉人直接、直观地看到了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法院审判定罪量刑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通过提问和答问,拉近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消除申诉人的误解和疑虑,克服了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自觉息诉罢访,从而使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都得到提高,案件复查的效果得到明显增强。




检察文化 更多>>
·淮滨县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培...
·淮滨县检察院举办乒乓球比...
·让爱延续生命的奇迹
·分类管理:开启检察人员管...
·淮滨县检察院三项措施关爱...
·淮滨县检察院检察长以“法...
·淮滨县检察院反贪局干警王...
·平安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
·敬畏生命
·激励人奋斗的30句话

鍦板潃锛氭渤鍗楃渷娣花鍘垮寳宀楁樊娌冲ぇ閬撲腑娈点閭紪锛464400銆鐢佃瘽锛0376-7787099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

鏈綉缃戦〉璁捐銆佸浘鏍囥佸唴瀹规湭缁忓崗璁巿鏉冪姝㈣浆杞姐佹憳缂栨垨寤虹珛闀滃儚锛岀姝綔涓轰换浣曞晢涓氱敤閫旂殑浣跨敤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