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冬梅涉嫌挪用公款案
主办单位: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要旨】
涉及挪用国家税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基本案情】
潘冬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淮滨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科员。
2009年,淮滨县地税局因工作需要,决定将部分税款采取压款压库的做法,暂缓入库。经时任淮滨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局长张军安排,让潘冬梅开设一个个人银行账户用来存放暂缓入库的税款。潘冬梅以其嫂子金东云的名义在工商银行淮滨县支行开了一个银行账户(账号:1718022601103980196)用来存放暂缓入库的税款。后工商银行淮滨县支行工作人员曾德丽(另案处理)为完成购买理财产品的任务与潘冬梅商量,将潘冬梅将收取的税款购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于是,潘冬梅又以金东云名义在工商银行淮滨县支行开了一个理财账户(账号:1718022601104133041)交由曾徳丽用来购买理财产品。 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以金东云名义开的工商银行理财账户(账号:1718022601104133041)一共挪用19640499.79元税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93557.08元,被潘冬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1年3月,廖明刚因个人经营的和谐大酒店需要装修,经淮滨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张宏辉介绍、联系,潘冬梅同意借款40万元税款给廖明刚装修酒店使用并于2011年4月1日通过工商银行金东云账户(账号:1718022601104133041)向廖明刚账户(账号:1718022601105157297)转款40万元。后廖明刚用了两个月左右将上述40万元钱归还潘冬梅。
综上,潘冬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40499.79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诉讼过程】
潘冬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淮滨县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一审以潘冬梅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后潘冬梅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此案涉及国家税款,对基层税款管理具有普适价值。另外,此案涉及基层工作人员,对基层工作人员在涉嫌相关职务犯罪中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具有借鉴意义。